点开我文章的各位条友,是不是都有这样的担心(开个玩笑):和女朋友开房,是不是会被警察抓去当作“卖淫嫖娼”处理?

  和女朋友开房,是否会被当作“卖淫嫖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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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必须先普法一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被认定为“卖淫嫖娼”?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卖淫嫖娼”的定义为: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用通俗一点的话解释:既不是恋人也不是伴侣;发生在不特定人员之间,既可以是异性也可以是同性,临时交易;以金钱或奢侈品等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发生性关系。还有一点很重要:只要谈好交易,即使没发生性关系,同样被认定为“卖淫嫖娼”,处罚从轻。

  你和女朋友开房,对象特定,又不存在即时的金钱财物交易。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款中“卖淫嫖娼”的构成要件,所以不必担心会受到治安处罚。

  我这样一说,你不要以为就万事大吉了。警察为查明事实真相,会把你俩分开进行询问,包括:你和对方的身份信息、年龄、家庭住址、交往经过和时间,必要时会查证你的聊天记录等等。只要你和对方的回答大致相符,警察一般不会为难你,也不会把你俩带回公安机关作进一步的调查。在此过程中,切记要积极配合,不要鲁莽冲撞,一时的冲动可能会戴上“妨碍执行公务”的帽子而得不偿失!

  和女朋友开房,是否会被当作“卖淫嫖娼”处理?

  写此文章的目的,既不是鼓励他人未婚同居,也不是教他人如何去对付警察的询问,真正的目的是普法一下“卖淫嫖娼”条款的真正含义,倡导大家做一个学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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