吞痰、吃分泌物?南宁大学生恶趣味,非暴力胁迫为何涉嫌强奸罪?
南宁大学生情侣之间“强迫”吞痰、吞排泄物案曝光后,舆论一边倒痛斥男方“变态”,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强制侮辱罪”移送起诉,似乎顺应了“民意”。
然而,司法的生命在于证据而非情绪。本文认为,现有材料难以支撑强奸罪的法定构成,强制侮辱罪亦应严格限定范围,防止“道德审判”取代“证据裁判”。
一、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暴力、胁迫与“违背意志”须同步存在
《刑法》第236条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核心在于“违背被害人意志”。判断是否违背,只能以行为当时的主观意愿和客观强制为准,不能以事后感情破裂反推先前非自愿。
1. 时间线反证:双方七个月内多次发生性关系,若每一次均系暴力强奸,被害人却无任何报警、就医、聊天记录等证据留存,与一般经验法则不符。
2. 行为逻辑反证:被害人自述“吞食排泄物是为挽回感情”,并在此之后又发生性关系。该陈述证明其在行为当时仍以维系恋爱为目的,难以推导出“被强迫”心态。
3. 证据短缺:强奸案往往依赖被害人陈述+物证+伤情鉴定。目前公开信息未见阴道损伤、精斑以外生物痕迹、即时报警记录或第三方证人,仅有“事后报警”与“感觉无法挽回”的主观供述,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
二、强制侮辱罪:行为违法性成立,但需排除“被害人同意”
《刑法》第237条强制侮辱罪,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他人”。关键点仍在“强制”。
1. 若男方以“分手”相要挟,女方为避免分手而服从,是否构成“胁迫”?学理上存在分歧。通说认为,以情感勒索方式形成的“心理强制”尚未达到刑法意义上的“胁迫”,否则将不当扩大犯罪圈。
2. 若女方在行为当时明确表示“我愿意做,只要你别离开我”,则属于被害人承诺。对人格权承诺的合法边界虽受公序良俗限制,但纯粹道德层面的“自贬”尚不构成刑事违法。
3. 除非有证据证明男方实施了物理强制(按住身体、掐脖子等),才能认定“强制”要件成立。否则,只能归入道德谴责范畴。
三、司法不应被“情绪”裹挟
网络民意多以“恶心”“变态”标签取代证据分析,但司法若随波逐流,将造成以下后果:
1. 强奸罪标签化:一旦定罪,被告人面临三年以上刑期,且终身背负“强奸犯”污名,极易引发冤狱。
2. 被害人承诺制度虚化:只要结果“惨”,就推定“非自愿”,将使“同意”概念名存实亡,侵蚀公民自我决定权。
3. 道德入罪风险:刑法不是伦理裁判所,将“重口味”行为一律入刑,会模糊道德与法律的边界,最终反噬法治权威。
四、结论:坚持“证据裁判”,让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
对男方强迫吞食排泄物行为,如确有“物理强制”证据,可依强制侮辱罪追责;若仅为情感要挟,则应止步于行政处罚或校纪处分。强奸罪因欠缺“违背意志”的核心证据,不宜勉强起诉。
司法机关唯有摒弃“谁弱谁有理”“谁惨谁有理”的情绪裹挟,严格对照构成要件,才能既保护被害人真实权益,也防止被告人被“道德私刑”。
畸恋的警钟应由伦理敲响,而非用刑法背锅;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才是法治社会的真正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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