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4年4月,云南宣威张某给付15万元彩礼与刘某订婚;5月刘某因发现张某仍与前女友微信聊天,遂退婚并赴公安机关控告被强奸。

  9月,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理由“没有犯罪事实”。2025年1月,张某提起返还彩礼之诉,法院酌情判令刘某返还50%。舆情焦点随之转向:刘某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若不追责,是否向社会暗示“退婚不成即告强奸”零成本?

  一、诬告陷害罪的法定边界

  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1. 客观要件——“捏造事实”

  强奸案的核心在“违背妇女意志”。刘某报案时仅陈述“订婚后发生过性关系,当时不情愿”,但未能提供任何伤痕、呼救、聊天记录、录音等佐证。警方侦查中发现:

  (1)双方同居持续数月,邻居证实“出双入对”;

  (2)医院首诊记录未记载外伤;

  (3)张某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刘某曾主动表达“想给你生个宝宝”。

  因此,警方认定“没有犯罪事实”系证据不足,而非“证据充分但情节轻微”。

  2. 主观要件——“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刘某在退婚谈判中曾发送“不给个说法就让你坐牢”的短信,被张某截屏保存。该证据可初步证明其报案动机并非单纯维权,而是借国家强制力逼对方让步,符合“意图”要素。

  3. 入罪门槛——“情节严重”

  司法解释明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属“情节严重”:

  (1)捏造的犯罪事实性质严重(强奸罪法定刑三年以上);

  (2)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逮捕或案件被移送起诉。

  本案中张某虽未被羁押,但已刑事立案并采集血样、口供,侦查持续4个月,符合“情节严重”标准。

  二、被害人承诺与证据反转的刑责

  有观点认为“性关系是否自愿”主观性强,女方认知可能事后变化,不宜追刑责。但刑法关注的是“行为时”的真实意志与报案时的客观证据。

  1. 若报案人仅因记忆偏差或对法律理解错误而告发,不构成犯罪;

  2. 若报案人明知当时系自愿,却在矛盾激化后凭空添加“暴力”“胁迫”情节,即属于“捏造”,不再受“被害人特殊保护”原则庇护。

  刘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声称“被按在床上强行脱衣”,但同期小区电梯监控显示其当日举止正常、无伤痕;该陈述显系虚构,可认定“故意”。

  三、域外参照:英国“假警强奸案”的六年监禁

  2021年,中国留学生Liu在英国曼彻斯特报警称被警察强奸,警方调取执法记录仪发现其主动挑逗,最终Liu因诬告陷害被判六年监禁。

  判决书写道:“虚假性侵指控不仅浪费公共资源,更让真正的受害者更难被相信。”我国虽非判例法国家,但国际司法理念可资借鉴:对“性侵诬告”适度亮剑,恰恰是保护真正被害人的必要成本。

  四、程序路径:公安机关应主动立案追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涉嫌诬告的案件,理应依职权启动侦查。

  1. 张某可持《撤销案件决定书》及刘某捏造事实的证据,向原办案单位提起刑事控告;

  2. 若公安机关仍以“民间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张某可依据《刑诉法》第113条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3. 一旦刑事立案,刘某将面临三年以下量刑,并可附带赔偿张某为应诉产生的交通、误工、律师费用。

  五、结语:让法律的刹车片起作用

  彩礼纠纷可以调解,婚姻自由应予尊重,但“退婚即告强奸”不能被默许为谈判技巧。司法机关若对明显诬告网开一面,不仅贬损强奸罪的严肃性,更会把真正的性侵被害人推向“狼来了”式信任危机。

  云南宣威案已具备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应摒弃“家丑不外扬”的性别刻板,依法启动追责程序。

  只有让恶意报案者感到疼,才能让15万元彩礼回归民事范畴,也让“强奸”二字不再成为情感博弈的筹码和工具。

  本文标题:“退婚即告强奸”须踩刹车——云南宣威彩礼案后的诬告未追责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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