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每年都发的年终奖,今年停了——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在劳动用工实践中,年终奖的发放常成为劳资争议的焦点。当公司长期稳定发放年终奖,后以经营困难为由突然停发时,劳动者能否仅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需结合年终奖的法律性质、经营困难的真实性、停发行为的合法性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本文结合山东省多起典型劳动争议案例,从法律逻辑、司法裁判规则出发,对该问题展开系统分析。
PART 01
年终奖:福利,还是工资?
年终奖的法律性质直接决定了停发行为是否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是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核心前提。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未将年终奖规定为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其性质需结合具体情形区分:
(一)福利性年终奖:用人单位享有自主决定权
若年终奖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公司无稳定发放惯例,仅为年度经营状况良好时的奖励性福利,则年终奖属于纯粹的福利性报酬。此时,用人单位可根据经营效益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发放金额及发放对象,即使曾发放过数年,也不必然构成持续履行的义务。如李某生与某某物业济南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年终奖需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发放,且劳动关系在发放日前解除则不予发放,李某生亦无证据证明公司存在稳定发放年终奖的惯例,法院最终未支持其年终奖主张,更未认定停发行为构成违法。
(二)劳动报酬性年终奖:构成工资组成部分
若年终奖虽未书面约定,但公司长期、稳定地向劳动者发放,且发放金额、发放时间具有明确规律性,该年终奖可能被认定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而非单纯福利。菏泽某凯电子有限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案中,王某入职后连续五年于次年年初获得固定金额17460 元的款项,发放时间、金额均无变动,法院据此认定该款项系王某应得的固定收入,属于劳动报酬范畴。此时,年终奖的发放不再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自主行为,而成为劳动合同的默示条款,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停发。
PART 02
什么情况可被认定为经营困难
即使年终奖构成劳动报酬,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停发也并非必然违法,但需满足严格的合法性要件,否则仍可能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一)经营困难需具备真实性与充分举证
“经营困难” 不能仅凭口头主张,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美凯电子公司案中,公司声称 2016 年下半年资金链断裂、经营亏损,但未提交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金流水等任何证据佐证,法院依法未采信该抗辩理由,判决公司支付年终奖。司法实践中,合法的 “经营困难” 需有客观证据支撑,如连续亏损的财务数据、行业衰退的客观事实、缩减开支的董事会决议等,且困难程度需达到足以影响年终奖发放的程度。
(二)停发行为需符合合理性与程序性要求
即使经营困难属实,停发年终奖也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正当程序。一方面,停发决策应基于真实的经营需求,而非规避支付义务的借口;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说明停发的原因、依据及后续处理方案(如经营好转后是否补发),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若公司未履行任何沟通、告知程序,直接单方停发,即使存在一定经营压力,也可能被认定为违反默示合同义务。
PART 03
获得经济补偿的三个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主张经济补偿。结合年终奖停发争议,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年终奖已构成劳动报酬
劳动者需举证证明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如劳动合同约定、连续多年稳定发放的记录(工资流水、银行转账凭证等)、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年终奖为工资组成部分的规定等。若无法证明年终奖的劳动报酬属性,仅以停发福利性年终奖为由主张经济补偿,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二)公司停发行为构成违法
即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经营困难的真实性,或停发行为未履行正当程序,导致停发缺乏合法依据。若公司已举证证明经营困难属实,且履行了告知、协商程序,停发行为符合合理性原则,则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无权以此主张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已明确解除合同的理由
劳动者需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公司解除理由为“未足额支付包含年终奖在内的劳动报酬”。若劳动者未明确说明该理由,或在离职后才以停发年终奖为由主张经济补偿,可能因解除理由不成立或举证困难而无法获得支持。如李某生案中,其以 “工时超时、未足额发放工资” 为由离职,但未举证证明该事实,且未证明年终奖构成劳动报酬,故法院未支持其经济补偿请求。
PART 04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防范策略
(一)对劳动者的建议
留存关键证据:入职时若与公司口头约定年终奖,应及时补充书面协议;保留历年年终奖发放的银行流水、工资条、公司通知等,证明稳定发放惯例。
核实停发理由:公司主张经营困难时,可要求其提供财务数据、经营报告等证据,明确停发的依据与期限。
规范解除程序:若认为停发违法,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书面明确解除理由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含年终奖)”,并留存送达证据(如快递回执、微信 / 邮件送达记录),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二)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明确年终奖性质: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年终奖的性质(福利性或劳动报酬性)、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及停发情形,避免模糊地带。
完善举证与程序:因经营困难停发年终奖时,应提前收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证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部门会议、书面通知等方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必要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停发,留存沟通记录。
避免单方违约:若年终奖已构成劳动报酬,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经营困难,否则不得随意停发;确需停发的,应与劳动者协商解决方案,如延期发放、部分发放等,降低法律风险。
PART 05
结语
年终奖停发后的经济补偿争议,核心在于“年终奖是否为劳动报酬” 与 “停发是否合法” 的双重认定。对劳动者而言,主张经济补偿需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基础上,明确年终奖的劳动报酬属性与公司停发的违法性;对用人单位而言,稳定发放的年终奖可能转化为法定支付义务,以经营困难停发需履行严格的举证与程序要求。唯有双方明确权利义务边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才能有效避免争议,实现劳资关系的平衡。
本文标题:公司每年都发的年终奖,今年停了——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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