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 4 万多给熟人,起诉要债却败诉!法院:光有转账记录不够!
微信转账 5 笔共 40800 元,起诉称是借款,对方却说是 “代转款项”,为啥两级法院都驳回了诉求?山西晋中这起案例,戳中了很多人借钱的误区,光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真的能要回钱吗?背后的法律逻辑和人性博弈,一定要看清!
2024 年 1 月到 3 月,兰某先后 5 次通过微信给田某转账,金额分别是 7000 元、20000 元、10000 元、2800 元和 1000 元,合计 40800 元。
后来兰某起诉田某,称这些钱是田某向他借的,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可田某辩称,两人根本没有借贷关系,兰某是让他帮忙把钱转交给案外人王某丙,他已经按要求分多次转付,自己只是 “代收代转” 的中间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兰某只有转账记录,没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兰某不服上诉,二审期间双方都提交了证人证言、转账凭证等证据,但最终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兰某的要债诉求彻底落空。
法律解读:为啥有转账记录,却赢不了借贷官司?很多人疑惑,钱确实转出去了,还有转账记录,为啥法院不认可借贷关系?核心原因是 “借贷关系的举证不充分”,裁判逻辑很明确:
第一,转账记录不是借贷关系的唯一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款,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转账记录只能证明 “钱转出去了”,不能直接证明 “这笔钱是借款”,可能是还款、代付款、赠与等其他性质。
第二,举证责任的分配有明确规则。兰某主张是借款,就需要承担 “借贷关系成立” 的举证责任。虽然他引用了相关规定,认为田某要证明 “转账是代转”,但田某的抗辩是 “不存在借贷关系”,而非 “偿还之前债务”,所以不适用该条规则。兰某没能提供借条、聊天记录等证明 “借款合意” 的证据,自然要承担败诉后果。
第三,二审维持原判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双方提交的证人证言或存在程序瑕疵(如证人旁听庭审、未出庭),或与案件关联性不明确,均未采信,兰某仍没能证明借贷关系,因此维持原判。
人性博弈:4 万转账背后,是信任与证据的失衡这起案件的核心,是 “口头约定” 引发的纠纷,藏着真实的人性考验:
兰某的 “踩坑”,源于对 “熟人关系” 的过度信任。他多次给田某转账,却没签订借条,也没在微信中明确备注 “借款”,更没留存证明借款合意的聊天记录。这种 “重人情轻证据” 的做法,本质是忽视了借贷关系的法律要件,最终导致维权无门。
田某的抗辩,暴露了 “中间人” 身份的模糊性。他声称是代兰某转款给王某丙,但提交的转账凭证等证据也未能充分证明这一点。不过从法律角度,他无需证明 “代转事实”,只需反驳 “借贷关系”,而兰某举证不足,就让他得以胜诉。
更深层来看,这起纠纷也反映了很多人的认知误区:以为有转账记录就能要回钱,却忘了法律讲究 “完整证据链”。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 “借款合意” 和 “款项交付” 两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其实这场纠纷本可以避免:如果兰某转账时备注 “借款”,或事后让田某补写借条,或在微信中明确借款事实;如果田某作为中间人,让兰某出具代转委托书,都不会走到两审败诉的地步。
互动话题:你借钱给别人会留借条吗?如果只有转账记录,你觉得该支持要债吗?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普法 #民间借贷 #转账记录 #民法典 #法律常识 #借钱要留证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 07 民终*号民事判决书提炼创作,仅为普法宣传目的,不构成法律意见。文中已隐去当事人隐私信息,案情细节均来自判决书原文,无任何虚构和夸大。若你面临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帮助,并注意留存完整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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