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请托找人“办事”不成,钱能要回吗?——最高院入库案例关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裁判思路
前言
很多人遇到过这样的事:想托人办点“急事儿”,可能是想解决某个棘手问题,或者觉得正规途径不划算,找人代办,还交了一大笔钱。结果呢?事儿没办成,对方还拒不退还这笔钱。更窝火的是,有的人事后起诉要回钱,一审还被法院驳回了。那么,有人就问了:律师,我这钱难道就白扔了?
对此,最高院最新入库的一起“请托退保”案,就是关于非法请托的典型案例,并且判决受领人返还全部钱款给了给付人! 本文结合这起典型案子,从法律实务角度分析“返还请托费”的相关问题。
一、最高院入库案例——“请托退保”案
(一)基本案情
段某、高某曾均为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保险公司工作期间,段某在某保险公司投有多份保险,因保费过高想办理退保,但考虑找保险公司仅退还保单的现金款非常少。后来,段某通过朋友加入高某为群主的 “全额退保群”,高某向段某表示其只要交纳4万元就可代办退保。段某通过微信向高某转账4万元,高某向段某出具收条:今收到段某加盟费4万元整,高某签字捺印。交款后段某不断询问退保进展,高某仅向段某发送投诉信要求配合,段某看了那些投诉信,觉得里面的理由说得太牵强,根本站不住脚。两个半月后退保事宜仍然无实质进展,段某要求高某退还4万元,高某拒不退还。
段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高某返还4万请托费并支付逾期利息,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求。段某不服,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高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段某4万请托费,但未支持其逾期利息的请求。
(二)二审法院认为:被给付人应当返还涉案款项4万元
首先,从性质上看,4万元是“请托费”,而非“加盟费”。 从收条可知,虽收条载明涉案款项为加盟费,但该内容系高某单方标注,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具体加盟业务,故该收条仅能证明高某收取了段某4万元款项,无法证实款项性质为加盟费。
其次,基于不法目的给付涉案款项,该行为因 “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 段某基于不法目的给付涉案款项,但退保有正常合法的渠道,保险消费者应当通过正规渠道依法办理。根据前述分析,高某所收取的4万元不属于加盟费,且高某也没有提交收取段某款项的合法依据,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后,钱得还,但利息难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或民事行为无效的,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并由有过错一方向无过错方赔偿损失。本案中,高某应当依法返还其收取段某的4万元款项,但段某与高某均有过错,段某关于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不法原因给付的司法争议与实务
生活中 “托人办事” 的情况不少:找关系入学、托人办晋升、借名买经适房等。可一旦事没办成,当初交的钱该不该退? 这背后涉及 “不法原因给付” 的法律认定,实务中观点分歧不小,笔者梳理了以下核心争议点:
(一)先厘清:哪些“托人办事”算“不法原因给付”?
很多人以为 “只要托人办事,钱就要不回”,其实不然,关键得看请托行为的 “违法程度”。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朱晓喆就提出,对民事请托行为要按违法性程度分阶判断,这也和实务中的认定逻辑高度一致:
其一,当不确定是否属于广义上的违法时,根据实际情况可认定合同有效,按委托合同来处理;
其二,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或只有轻微违法性,比如不符合就学政策却托关系入学、破坏教育公平秩序,这类情况应按合同无效处理,原则上支持全额或部分返还。 而要是请托事项已经完成,全额返还可能会助长请托人违背诚信的投机行为,或者受托人已经产生了合理支出,这种情况下则可支持部分返还。
(二)核心争议:不法原因给付的,钱怎么退?
一旦确定属于不法原因给付,关于“钱该不该退、退多少”,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
观点1:钱款全退——受领人不得因此牟利
理由很直接:一是这类委托合同本身因违公序良俗无效,受领人拿的钱本就没法律依据,该全额返还;如果受领人确实做了点事,可以按过错让给付人补点必要费用。二是从法律上看,这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而法律并未规定 “不法原因给付” 的当事人无法要回不当得利。三是受领人通常是以牟利为主,过错比想 “走捷径” 的给付人更大,优先让受领人退钱,更符合治理逻辑。
基本案情: 王某勤经姜某凤居间介绍并向其付款,其目的系为收买与上海户籍残疾人姜某凤结婚的资格,利用残疾人权益保障政策尽早落户上海。各方签订《承诺书》,约定王某勤分两次支付16万元(领证后付10万,落户后付6万),若姜某凤残疾证不符合落户标准需退10万。2022年7月姜某凤去世,王某勤落户未果,故起诉要求返还10万。
法院认为: 案涉款项系属不法原因给付之标的,并综合考量各项因素,认为王某勤与姜某凤均存在主观动机不法性,但若不支持返还或支持返还部分款项,则能使姜某凤从不法的居间介绍中获利,从而变相认可不法行为,会滋生机会主义道德风险。
观点2:钱款不退——法律不保护不法者
这种观点认为,给付人明知办事要走歪路还主动给钱,已经脱离了法律保护范围。不让退钱,既是对给付人违法的惩罚,也能警示其他人别签违法合同。而且,哪怕事没办成,不法的性质也没变。如果这时支持退钱,容易让人误以为司法认可这种请托。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三项 “明知无义务还给钱”,驳回退钱请求。
基本案情: 庞某为给儿子安排工作,向刘某转账20万元委托其办理某核电站入职事宜,后因儿子学历问题未办成。刘某又提议安排至某机场工作,并与相关人赵某及该公司签订协议,将6万元人情费交予赵某。庞某之子通过机场工作初试后拒绝参加复试,表示不去北京首都机杨工作。此后,庞某多次要求刘某退款,刘某陆续退还了14余万元,而赵某此前收受的人情费仅退还给刘某1万元,尚有5万元未退回。故庞某起诉要求刘某返还剩余5万元及案件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 庞某花钱请刘某托人给其子安排工作,属权钱交易的非法请托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二人之间的自然债务欠缺诉请执行力,不受法律保护。诚然,当今社会存在权钱交易等潜规则现象,但从法律上说,存在并不意味着应受法律保护。若支持给付人在请托失败后通过法律要回款项,会让其无财产风险,变相鼓励非法请托,破坏公正竞争环境,此为裁判重要考量。
观点3:钱款部分退——双方都有错,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损失
这种观点折中:给付人和受领人都知道办事不合规,双方对合同无效都有责任。所以钱不用全退,也不能一点不退,按双方过错程度分摊——比如受领人主动忽悠给付人,过错大就多退点;给付人主动找关系,过错大就少退点。这样既警示了双方,也不至于显失公平。
基本案情: 2019年,陈某某因委托前亲家王某某为女儿找工作,向其支付5万元。后工作未办成,王某某退还了一般钱款,剩余2.5万元未退,遂陈某某起诉要求其返还该2.5万元。
法院认为: 陈某某企图通过非正规渠道为其女儿获取工作机会,而王某某明知该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仍接受陈某某钱款帮忙“打点”,双方均存在过错,对于未返还的2.5万元费用,一审法院酌定陈某某承担20%的责任,王某某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这对双方当事人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三、不法给付,事后签的欠条,有效吗?
实务中常有这样的情况:请托事没办成,双方签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受领人分几期退钱,可真到履约时,受领人又反悔说协议无效。那么,实践中,这种还款协议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根据朱晓喆教授的观点:“基于请托行为双方事后达成的还款协议,应属债务承认协议,效力取决于原债务关系的有效或无效。”
简单来说,就是:事后签的欠条是否有效,全看之前那笔 “托人办事” 的债务本身合不合法。要是原债务合法有效,那还款协议就有效;要是原债务本身无效,那还款协议也跟着无效。
四、律师结语
判断不法原因给付中给付人能否主张返还,需综合三方面因素考量:
其一,给付的不法性程度。 若行为具强不法性,受刑事、行政责任规制,对给付人返还请求不予支持,且可通过追缴受领人财产等方式,避免双方从不法行为中获利;判断时需结合当事人主观动机、行为危害程度、公法治理情况等。
其二,主体的可责难程度。 需考量给付人、受领人在不法行为中的主导力,若某一方为不法行为的主导因素(不法原因力大),则不得使其获不法利益,以遏制此类行为。
其三,支持/不支持返还的社会效果比较。 若难以判断是否支持返还,需从社会效果出发,对比两种处理结果,平衡确定可接受方案,确保裁判符合社会治理需求。
总之,这类“非法请托”案子没有固定答案,每起纠纷的违法程度、双方过错都不一样,差一点结果可能就天差地别。如果碰到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找专业律师。由律师帮助梳理证据、分析案件关键,判断 “钱能不能要回”“如何要回”,避免错过维权时机。

本文标题:非法请托找人“办事”不成,钱能要回吗?——最高院入库案例关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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