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极目新闻、红星新闻报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起民事纠纷二审判决书,就20岁大三女生苏某与同居男友王某争吵后江边溺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苏某家属要求王某赔偿百余万元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酌定王某赔偿8万元的判决。该案因涉及同居关系中的责任认定引发社会关注。

  判决文书披露,苏某与王某均在武汉一家酒吧打工,二人相恋后在外租房同居。2024年4月1日晚,苏某在酒吧通宵饮酒唱歌,次日清晨8时许回到出租屋,随后与王某发生激烈争执。冲突中,苏某情绪激动掀翻桌子,两人拉扯过程中碰倒全身镜,镜子碎片将苏某划伤。王某随后将苏某推出门外并反锁房门,切断了其返回居所的可能。

  事发后,案外人杨某赶到现场为苏某简单处理了伤口,几分钟后苏某独自下楼离开。王某与杨某则留在家中饮酒,期间每隔十分钟左右通过手机定位查看苏某行踪,发现其位置停留在长江边后,王某认为苏某只是像往常一样心情不好去江边散心,未及时前往陪护或劝阻。直至当日上午11时左右,二人才动身前往江边寻找,随后接到警方通知,得知苏某已溺水身亡。经警方调查,初步认定苏某系生前溺水死亡,具体溺水原因未能明确。

  悲痛之下,苏某父母将王某诉至法院,索赔104万余元。家属诉称,王某长期对苏某实施身体暴力与精神折磨,包括曾因与异性暧昧发生冲突时动手,长期贬低苏某扭曲其恋爱观,事发凌晨还曾表露过分手及赶苏某出门的想法。同时,家属认为王某明知苏某在江边停留长达一小时,理应预判到危险却未采取有效救助措施,甚至在定位显示苏某进入江水后仍未及时报警,存在放任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则辩称,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负责,其溺水死亡系自身选择导致。王某表示,当日争吵源于自己建议苏某不要帮他人饮酒,且苏某通宵在外的经历其并不完全知情,事发后自己通过定位持续关注苏某动态,并非放任不管,后续也主动前往江边寻找,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苏某溺亡与王某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王某在争执后将苏某推出门外并反锁房门的行为,是导致苏某离家前往江边的重要诱因,存在一定过错,故酌情判决王某赔偿苏某家属经济损失8万元。苏某家属不服该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进一步明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对苏某存在长期系统性暴力,亦无法证实王某知悉苏某有自杀倾向。法院指出,苏某年满20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理性处理恋爱同居中的矛盾纠纷,其自行前往江边溺水是死亡的直接原因。一审判决已综合考量王某行为与苏某死亡的间接关联及过错程度,裁量的赔偿金额合理恰当,故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极目新闻、红星新闻

  本文标题:武汉大三女生与男友争吵后江边溺亡 家属索赔百万被驳回 法院酌定赔偿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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