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女友发生性关系后不适,女友取消120自行送回家,4天后死亡,律师:存在过错!未尽合理救助与通知义务
丧偶独居的杨某意外离世,子女们在火化父亲遗体后,调取小区监控才发现,事发当日女子李某等人曾将父亲送回家中,放下人后便匆匆离开,没有留下只言片语,也未通知任何家属。这段隐秘的监控画面,揭开了杨某死亡背后一段令人唏嘘的经过。
杨某与李某相识后,很快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2023年5月7日上午,杨某按照约定前往李某家中,两人发生性关系后,杨某突然出现身体不适症状,意识逐渐模糊,身体也开始瘫软无力,状态十分危急。
面对杨某的异常,李某并未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她先拨通了朋友宋某的电话,让其赶来帮忙。宋某抵达后,见杨某情况不对,提醒李某尽快联系急救。李某这才拨通120,接线员明确告知她不要移动病人,原地等待医护人员到场。
可就在等待急救的间隙,李某突然再次致电120,谎称杨某已经清醒过来,不需要急救服务了。挂掉电话后,她又联系了朋友李某丙,让其带人前来协助。李某丙随即找来樊某和张某,由张某开车一同赶往李某住处,全程张某仅负责驾驶,始终没有下车。
几人碰面后,一同将意识仍未清醒的杨某搀扶上车,送往杨某位于万柏林区的家中。抵达小区后,他们合力将杨某扶上楼送入屋内,没有检查其身体状况,也没有联系杨某的家属告知情况,放下人后便迅速离开,整个过程仓促且草率。
直到2023年5月10日,杨某的四名子女许久联系不上父亲,上门查看时才发现杨某已经死亡。悲痛之下,子女们先为父亲办理了火化手续,之后为弄清父亲离世前的行踪,调取了小区监控,这才看到了李某等人送父亲回家的画面,也知晓了事发当日的大致情况。
子女们随即选择报案,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介入侦查询问。经过细致调查,2024年4月16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李某的不作为行为与杨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满这样的结果,杨某的四名子女将李某、宋某、李某丙、樊某、张某五人起诉至山西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要求五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31万余元,同时公开向他们赔礼道歉。
法庭上,李某对杨某的离世表达了愧疚,称自己万分羞愧和抱歉,但辩称此事属于意外事件,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各被告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与杨某死亡有关展开辩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恪守公序良俗。本案中,四名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父亲杨某的死亡与五名被告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赔偿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法院同时认定,杨某处于病危状态时,李某未第一时间采取正确救助措施,未优先拨打急救电话,反而先联系朋友,后续还谎称杨某清醒取消急救,其行为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给原告方造成了严重精神伤害,理应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宋某虽提醒李某拨打120,这一行为值得肯定,但在李某取消急救、决定将杨某送回家时,未加以阻止,反而参与协助,违背了公民应遵循的互助价值观,同样违反公序良俗,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精神损失。
李某丙、樊某、张某在参与送杨某回家的过程中,观察到杨某状态病危、意识不清,却未提醒李某将人送医,也未联系杨某家属,未尽到一般公民应有的善良互助义务,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应对原告进行批评教育,同时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的责任。
结合各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作出判决:李某、宋某、李某丙、樊某、张某需向杨某的四名子女公开赔礼道歉;李某赔偿精神抚慰金40000元,李某丙、宋某、樊某、张某每人各赔偿精神抚慰金2500元。
本文标题:男子与女友发生性关系后不适,女友取消120自行送回家,4天后死亡,律师:存在过错!未尽合理救助与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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