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艘外籍船在马六甲碰撞,为何跑到中国打官司?236号案例讲透涉外纠纷法律适用密码

  巴拿马籍油轮与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轮在马六甲海峡相撞,船东公司都是马绍尔群岛注册的,最后却双双跑到中国宁波打官司,还一致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判决赔偿——这看似“跨地域”的纠纷处理,正是最高法236号指导案例的核心场景。该案不仅明确了涉外船舶碰撞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更牵扯出大众关心的系列问题:船舶的注册地和国籍地不是一回事?跨国纠纷为啥能选中国法院?除了船舶碰撞,跨国婚姻、外贸合同等案件也能选适用的法律吗?今天咱们结合案例和法律规定,一次性讲明白。

  一、案例回顾:外籍船碰撞后,跨国索赔选中国法律

  2022年9月27日,马六甲海峡海域,一艘巴拿马籍油轮“某风”轮(所属天某财富有限公司)在追越另一艘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轮“某娅”轮(所属环某船舶租赁有限公司)时,因“某风”轮舵机故障且操纵不当,导致两轮发生碰撞,双方船体、船期都遭受了巨额损失,损失金额合计近千万元。

  事故发生后,环某船舶公司发现“某风”轮正在中国宁波舟山港维修,于是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该轮,并于2023年1月提起诉讼,要求天某财富有限公司赔偿损失5800余万元;天某财富有限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环某船舶公司赔偿3800余万元。庭审中,有意思的一幕出现了:虽然双方公司都在马绍尔群岛注册,两艘船的国籍也分别属于巴拿马和利比里亚,事故发生地又在马六甲海峡,但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审理本案。

  最终,宁波海事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双方互相赔偿损失,相抵后天某财富有限公司需赔偿环某船舶公司3400余万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天某财富有限公司也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这起案件的核心指导意义,就是明确了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中,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法院会按照其协议确定准据法。

  二、核心拆解:案涉两船的关键信息与法律概念

  要读懂这起跨国纠纷,首先得理清案涉两艘船的“身份信息”,同时明确两个核心法律概念——船舶注册地和国籍地,很多人容易把这两者混淆,其实二者有着本质区别。

  1.案涉两船的核心信息梳理

  船舶名称

  船舶国籍地(船籍国)

  船东公司注册地

  事故发生地

  “某风”轮

  巴拿马(巴拿马籍油轮)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天某财富有限公司注册地)

  马六甲海峡(公海海域,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

  “某娅”轮

  利比里亚(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轮)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环某船舶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

  2.关键概念:船舶注册地vs船舶国籍地(船籍国)

  很多人会误以为“船舶注册地”就是“国籍地”,但实际上二者指向完全不同,尤其对远洋船舶而言,这两个“身份”直接影响船舶的航行权、管辖适用等核心权益:

   船舶国籍地(又称船籍国):指船舶依法登记取得国籍的国家,也是船舶悬挂国旗的所属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国籍后,有权悬挂该国国旗航行,船籍国对船舶享有管辖权,船舶的航行权、停泊权等核心权益都依赖于船籍国的法律保护。简单说,船籍国就是船舶的“国籍归属”,比如“某风”轮是巴拿马籍,就意味着它在巴拿马完成船舶登记,悬挂巴拿马国旗航行,巴拿马对该船享有管辖权。

   船舶注册地(此处特指船东公司注册地):指船舶所有人(船东公司)依法注册成立的国家或地区,并非船舶本身的登记地。本案中,两艘船的船东公司都在马绍尔群岛注册,意味着这两家公司的“住所地”在马绍尔群岛,受当地公司法等法律约束,但这并不影响船舶本身的国籍归属——船舶国籍由船舶登记地决定,而非船东公司注册地决定。

  补充说明:远洋船舶常选择巴拿马、利比里亚等国家作为船籍国(俗称“方便旗国”),这些国家的船舶登记政策宽松、税费较低,能降低船东的运营成本,这也是本案中两艘船分别为巴拿马籍、利比里亚籍的主要原因。

  三、关键疑问:为啥两艘外籍船,要到中国打官司?

  案涉船舶不是中国籍,船东公司不在中国注册,事故也没发生在中国海域,双方却偏偏选择到中国宁波海事法院诉讼,核心原因有两个,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1.核心原因一: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扣押财产所在地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九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比如扣押船舶)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环某船舶公司发现“某风”轮正在中国宁波舟山港维修,于是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该轮——宁波海事法院作为“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法院”,依法取得了本案的管辖权。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因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若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这就为双方选择中国法院诉讼提供了法律基础。

  2.核心原因二:当事人自愿选择,且中国法律与司法环境更有利

  一方面,双方一致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审理本案,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纠纷中,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确定准据法——中国法律明确认可当事人的这种选择,这也是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判决的核心依据。

  另一方面,中国海事法院在审理船舶碰撞、海事赔偿等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司法公正、执行力强,能有效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双方而言,选择中国法院诉讼,既能依托扣押船舶的便利实现权益保障,也能获得清晰、公正的裁判结果,比选择其他国家法院更高效、更有保障。

  四、延伸解读:这些民事案件,也能选择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

  236号案例的核心是“涉外纠纷当事人可协议选择准据法”,这一规则不仅适用于船舶碰撞,在很多涉外民事案件中都有体现,尤其是大家关心的跨国婚姻、外贸合同等场景,法律都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

  1.跨国婚姻相关案件(最常见的涉外民事场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婚姻家庭章节的规定,跨国婚姻的结婚、离婚、夫妻财产等问题,都可以在法律框架内选择适用的法律:

   结婚条件: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既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也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比如中国人和法国人在中国结婚,适用中国法律;在法国结婚,可适用法国法律)。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比如中国夫妻在国外定居,可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或定居国法律处理财产问题)。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比如中美跨国夫妻,可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办理离婚)。

  2.涉外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了少数特殊合同(比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大多数涉外合同纠纷,当事人都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比如:

   外贸买卖合同: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可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法律、美国法律,或者双方都认可的第三国法律。

   动产租赁合同:中国出租人将设备出租给德国承租人,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德国法律,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3.其他可选择准据法的涉外民事案件

   收养关系: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监护关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侵权纠纷(除船舶碰撞外):比如中国人在国外被外国人侵权,双方可在事故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国籍国法律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不能规避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禁止歧视劳动者等),也不能违反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该选择无效,仍需适用中国法律。

  五、法律提示:涉外民事纠纷,这些要点要记牢

   对涉外纠纷当事人:遇到跨国财产权益、婚姻家庭等纠纷时,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优先选择司法环境公正、执行力强、便于维权的国家和地区(比如中国),同时要留存好协议、证据等材料,保障自身权益。

   对远洋运输、外贸等企业:在签订合同、运营过程中,可提前约定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法院,避免后续出现纠纷时陷入“维权无门”或“管辖争议”的困境;若涉及船舶碰撞等海事纠纷,可依托中国海事法院的专业优势和管辖便利,高效解决纠纷。

   核心原则:涉外民事纠纷的法律适用,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优先(法律允许范围内),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比如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经常居所地等)。

  案例来源

  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36号(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某财富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改编,生效裁判案号:(2023)浙72民初314号,案例原文可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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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题:两艘外籍船在马六甲碰撞,为何跑到中国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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