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作量已饱和而拒绝新增工作,单位可以开除吗?法院判了

作者近日从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查询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2020年9月1日,高某红在某食品有限公司安排下与该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食品北京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调动等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甲方可立即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2023年3月9日,因人事调整,高某红接手了其他同事的工作,导致其对接销售人员从18人骤增至52人,工作量大量增加,经常需要加班。2023年3月22日,因另一位同事离职,某食品北京分公司计划将该离职员工的工作内容分配给高某红。高某红以工作量已饱和、工作内容差异大为由,多次拒绝该项工作安排。该公司以高某红“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纪”为由,接连发出两份书面警告,并于2023年6月21日发出《辞退通知书》,将其开除。
高某红对该辞退通知不服,遂向法院起诉。后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某食品北京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判决某食品北京分公司支付高某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94元。
法院裁判认为,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定额标准的规定,违背劳动者的意愿,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将离职劳动者的工作安排给工作量本已饱和的其他劳动者而被拒绝,用人单位因此单方解除其与该其他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作者查询,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但是如何认定什么是“定额标准”,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标准。这例判决可能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可借鉴的标准。
一方面,从公司角度看,虽然企业有自主用工管理权,劳动者对企业的工作安排有义务服从,但这种工作安排应当合理。而如何判断相关工作安排是否合理,该裁判意见认为“需综合权衡诸多因素,例如,工作强度变化、新增工作与原工作内容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安排合理培训或者其他优化条件等”。
另一方面,从员工角度看,员工拒绝企业安排接手新增工作并不都属于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我们应当从普遍的社会一般评价标准和可接受程度去评判,比如本案中员工的工作已经高度饱和,从普通人视角去评判,员工已经高负荷运转,此时应当赋予员工拒绝公司工作安排的权利。
企业的经营者们应当深度学习这个法院的判决内容,它告诉老板们在行使企业用工自主管理权的同时,应当保持必要的合理、人性化方法,新增工作应考虑员工实际负荷,更不应以解雇作为威胁员工的手段。
值得提出的是,该案件已经被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中,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所以该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大家需要的话请收藏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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