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0日晚,湖南湘潭湘乡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在新湘路街道某娱乐场所发生犬只伤人事件,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

  经查,当晚21时许,邓某将其饲养的马犬带入该娱乐场所,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马犬咬伤客人林某某等人。

  事发后,该马犬已被新湘路街道办执法大队捕获,并送往疾控部门采样检测。邓某的行为已违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情节较重情形。邓某到案后如实陈述,认错认罚,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邓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1月28日,记者从警方获悉,邓某当时带着狗去KTV,没有给狗拴绳,狗咬伤了4人致他们轻微伤,伤者被及时送医治疗。

  警方提醒:携犬外出进入公共场所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使用犬绳、犬链等有效安全措施,主动避让行人,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与和谐环境。

  法条链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来源丨湘潭公安在线、潇湘晨报

  本文标题:男子带马犬进KTV未拴绳,致4名客人被咬伤,警方:行拘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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