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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注 我 们

  烟花爆竹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危险品

  非法运输、储存、买卖

  不仅安全隐患极大

  更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也必将面临法律的严肃查处

   在此提醒大家:

  年关近 盼团圆

  守法规 保平安

  河东公安发布!于某某、郁某某被拘!

  典型案例

  河东公安发布!于某某、郁某某被拘!

  案例一

  河东公安发布!于某某、郁某某被拘!

  2024年以来,于某某多次通过微信渠道购买烟花爆竹,并将30余箱烟花爆竹存放于河东区一处简易房内。2026年1月14日,于某某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被河东公安依法行政拘留七日。

  案例二

  河东公安发布!于某某、郁某某被拘!

  2023 年以来,郁某某多次从微信渠道,购入价值超过2万元的烟花进行售卖,2026 年 1 月 4 日 ,当其再次购买 60 箱“小金鱼”、1 箱“黑老大”摔炮,并存放于商务车内时,在河东区某停车场被当场查获。郁某某因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被河东公安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此外

  线上售卖、快递运输……

  这些也是违法行为

  ↓↓↓

  01

  非法售卖的法律责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02

  非法运输、寄递的法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河东公安发布!于某某、郁某某被拘!

  原标题:《河东公安发布!于某某、郁某某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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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临沂河东融媒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本文标题:河东公安发布!于某某、郁某某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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