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公安发布!于某某、郁某某被拘!
点 击 上 方 蓝 字
关 注 我 们
烟花爆竹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危险品
非法运输、储存、买卖
不仅安全隐患极大
更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也必将面临法律的严肃查处
在此提醒大家:
年关近 盼团圆
守法规 保平安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以来,于某某多次通过微信渠道购买烟花爆竹,并将30余箱烟花爆竹存放于河东区一处简易房内。2026年1月14日,于某某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被河东公安依法行政拘留七日。
案例二

2023 年以来,郁某某多次从微信渠道,购入价值超过2万元的烟花进行售卖,2026 年 1 月 4 日 ,当其再次购买 60 箱“小金鱼”、1 箱“黑老大”摔炮,并存放于商务车内时,在河东区某停车场被当场查获。郁某某因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被河东公安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此外
线上售卖、快递运输……
这些也是违法行为
↓↓↓
01
非法售卖的法律责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02
非法运输、寄递的法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原标题:《河东公安发布!于某某、郁某某被拘!》
阅读原文
来源:临沂河东融媒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本文标题:河东公安发布!于某某、郁某某被拘!
本文链接:http://www.gzlysc.com/falv/5999.html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