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临沂市郯城县公安局

  依法对纪某某未经批准

  多次在管制空域进行飞行活动

  作出行政拘留

  这是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6年1月1日实施以来

  我市首次对违反飞行空域管理规定

  进行“黑飞”作出的行政拘留

  案情速递

  经查明,纪某某在未依规申请飞行活动的情况下,多次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操控个人持有的无人机(大疆AIR3)在铁路、水源地等管制空域飞行,且多次利用无人机拍摄他人隐私,并将图像画面通过抖音账号进行直播,借此博取关注、引流涨粉。2026年1月16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等规定,对纪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十一条、十九条、三十一条、五十六条;《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均对飞行主体、飞行活动、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电气化线路导线两侧500米范围内升放无人机。

  《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二节第四十九条 违法飞行、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情形:

  1.多次实施,或者组织多人实施的;

  2.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警方提示

  无人机飞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实名登记:给无人机“上户口”。

  查清空域:避开管制区域。

  提前申请:按规定报备飞行计划。

  持证运营:商业用途须取得运营合格证。

  尊重隐私:不得偷拍、传播他人隐私。

  安全飞行,人人有责;违法必究,切勿侥幸!

  2026年1月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已依法查处无人机“黑飞”案件8起,其中行政罚款7起,行政拘留1人。加大查处力度,不仅是对违法者的惩戒,更是为了警示广大“飞友”,低空不是法外之地,依法依规飞行才能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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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临沂日报

  本文标题:临沂首例!纪某某,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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