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悬赏公告!
本院于2025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四川某某公司与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特发表悬赏公告如下:
● 被执行人信息:

金卫东,男,汉族,
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枣儿望南村4组26号
公民身份号码:
51292219680807****。
● 执行案号:(2025)川0118执保1239号
● 执行依据:(2025)川0118民初586号
● 执行标的:76647.12元
● 悬赏内容:
有关人员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人承诺自愿支付5000元的悬赏金。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财产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 其他事项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金:
(一)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在编干警以及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六)法院工作人员或者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金的;
(七)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近亲属;
(八)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执行到位的;
(九)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十)举报时本院已执行完毕;
(十一)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关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2、悬赏举报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止。
联系电话
19828636700
028-68287166(张法官)
供稿:执行局
原标题:《@所有人,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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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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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所有人,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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