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5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四川某某公司与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特发表悬赏公告如下:

  ● 被执行人信息:

  @所有人,悬赏公告!

  金卫东,男,汉族,

  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枣儿望南村4组26号

  公民身份号码:

  51292219680807****。

  ● 执行案号:(2025)川0118执保1239号

  ● 执行依据:(2025)川0118民初586号

  ● 执行标的:76647.12元

  ● 悬赏内容:

  有关人员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人承诺自愿支付5000元的悬赏金。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财产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 其他事项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金:

  (一)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在编干警以及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六)法院工作人员或者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金的;

  (七)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近亲属;

  (八)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执行到位的;

  (九)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十)举报时本院已执行完毕;

  (十一)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关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2、悬赏举报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止。

  联系电话

  19828636700

  028-68287166(张法官)

  供稿:执行局

  原标题:《@所有人,悬赏公告!》

  阅读原文

  来源:新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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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题:@所有人,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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