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0元奖励!广安公布2例举报奖励典型案例
【来源: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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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大力推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和示范作用,推动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案例1:对群众举报某砖厂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群众举报岳池某砖厂及附近区域存在倾倒不明固体废物行为,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砖厂原料棚内外及周边荒地存在大量不明固体废物堆体,外观呈黑色、灰白色、黄褐色等。现场采集了部分样品,利用快速检测设备进行了初步检测,部分样品具有毒性。经鉴定,倾倒的固体废物中部分堆体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及奖励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 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等规定,该砖厂及相关人员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根据《广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4年版)》,2025年12月,广安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兑现10000元奖励。
案例2:对群众举报某废旧物品经营点违规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案件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群众举报某废旧物品经营点违法收集废机油滤芯并露天存放,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点无危险废物收集资质,擅自收集废机油滤芯、废矿物油桶等危险废物,露天堆放,无“三防”措施,废机油滤芯渗出的废矿物油流进雨水沟,流向外环境;同时,该经营点存在将废机油滤芯进行过滤处置的行为。
查处及奖励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经营点负责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根据《广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4年版)》,2025年12月,广安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兑现10000元奖励。
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办案、合力打击,彰显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的“零容忍”,坚决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举报奖励充分体现群众“民间观察员”作用,成为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第一触角”,填补了执法监管盲区。同时,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形成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治理新格局。
来源:广安生态
编辑:张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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