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未办结治安案件,总办案期限为60日还是90日?
以下文章来源于刑事正义 ,作者壹兵
根据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118条,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两次:30+30x2,即由原来的最长60日延长至90日,并明确派出所办理案件延长由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不计入办案期限也从“鉴定期间”扩大至“鉴定期间、听证期间”。
对比项
2012 年旧法(第 99 条)
2025 年新法(第 118 条)
适用影响
计算起点
自受理之日起
自立案之日起
适配行政处罚法
基础期限
30 日
30 日
无变化
延长次数
一次(+30 日,最长 60 日)
两次(+30×2 日,最长 90 日)
程序从新,可延两次
派出所办案审批
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所属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审批机关更明确
不计入期限
仅鉴定期间
鉴定期间 + 听证期间
程序从新,两项均不计入
程序从新:以殴打为例,例如李四2025年12月10日控告被殴打,当日行政立案,那么该案可以依据新版第118条延长“两次”办案期限且相应的“听证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而非适用旧版第99条只能延长“一次”办案期限。
程序从新的法律依据:
1.《立法法》第103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即程序从新原则。同时该法第104条规定了“实体从旧兼从轻”原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
三、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
(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但也有人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9号,已废止)第26条第2款“5月1日前尚未审结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的规定精神,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对尚未办结的治安案件,最长应当在60日内办结。
我们不以为然,根据最高法《纪要》有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应采取程序从新例外,上述《解释》只适用于法院行政审判期限,但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期限,对于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期限并没有相关例外规定,因此仍应根据《纪要》精神适用程序从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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