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观点争论

  A:

  如果偷回司法/行政扣押的汽车,如何定性?

  我:

  文中的“(3)”有提及

  所有权人偷回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财物,为何不构成盗窃罪?

  D:

  作者的观点只是学术讨论,这种情况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个人的私人财产在被依法扣押后,即被视为公共财产。说白了就是不要还当是自己的了,就跟别人的一样。

  我:

  文中“(3)”的观点,在理论与实务上都有依据可循。理论上,有黎宏、江溯等人所写的论文;实务上,可参考王彬故意杀人案,陆某忠、刘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何弦、汪顺太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等等

  D:

  王彬案是97刑法以前吧?

  我:

  陆惠忠案呢?不管97年前后,法理都是一样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扣押的财物,体现的是一种公法秩序;所有权人偷回的,未侵害私法上的财产权利与财产秩序。如果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去偷,因为间接侵害到所有权,才可能成立财产罪

  T:

  这个肯定符合盗窃,只是量刑应该减轻

  Y:

  从重处罚吧

  D:

  97刑法才有的这条“以公共财产论”,以前当然定不了盗窃罪。陆惠忠案是司法机关扣押,如果是行政机关是定不了这个罪名的。而且陆也不是单单取回自己财物的目的,他的目的是隐匿财产,符合妨害司法秩序。

  我:

  何弦、汪顺太案又如何解释?

  盗窃罪或者其他财产罪,侵害/保护的是个人法益、私法益。相对于所有权人来说,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扣押财物的占有,体现的却是一种公权力、公法关系;所有权人偷回被扣押之物的,侵害的也是公权力与公法关系,因而没有成立盗窃等财产罪的余地。有机会再细谈这个问题

  二、法理解说

  关于所有权人偷回其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扣押之物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上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张明楷),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占有,所有权人擅自偷回其被扣押之物的,侵害公权力机关的占有,构成盗窃罪;之后又索赔的,另外构成诈骗罪;

  一种观点认为(魏东),盗窃罪的保护法益为所有权,所有权人擅自偷回其被扣押之物的,未侵害他人财物所有权,不构成盗窃罪;之后若索赔的,单独成立诈骗罪;

  一种观点认为(陈兴良、司法实务),所有权人擅自偷回其被扣押之物,如果事后向公权力机关索赔的,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构成盗窃罪;若事后不向公权力机关索赔的,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一种观点认为(车浩),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为“不法所有意图”,所有权人的财物即便被公权力机关扣押或者出质给他人,却并未丧失其所有权,因而擅自偷回其被扣押或出质之物的,主观上不具有“不法所有意图”,均不构成盗窃罪;

  一种观点认为(江溯),根据法律-经济的财产说,所有权人擅自偷回其被扣押之物的,并未给公权力机关造成财产损失;之后向公权力机关索赔的,单独构成诈骗罪。

  上述各种观点,思维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有“只顾埋头拉车,不会抬头看路”之嫌。

  分析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将目光停留在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这种细枝末节上,而应当把视线拔高到刑法分则的体系与财产关系的层面,去审视盗窃罪甚至整个财产罪的本质。

  首先,盗窃罪甚至整个财产罪在刑法分则中的体系位置——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

  刑法分则根据各罪侵害的是个人法益、社会法益还是国家法益,划分为不同的章、节,从而形成刑法分则的体系。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与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属于典型的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个人法益又称私法益)。财产罪一章中的“公私财物”,无论是指公私所有的财物,还是指公私占有的财物,都必须体现财产关系这种个人法益。正如后文所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其依法查封、扣押之物的占有,并不体现这种属于财产关系的个人法益。

  其次,财产权利、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法关系

  无论我们在盗窃罪的保护法益上采取所有权说、本权说还是占有说,都应当承认,这里的所有权、本权、占有,都是指民法上的财产关系。而民法上的财产关系,首先是建立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法关系,然后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归属、财产利用、财产流转等关系。但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所有权人的财物,却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司法强制措施,是公权力机关与相对人之间不平等的强制关系。因此,相对于所有权人来说,公权力机关对财物的占有,并未体现财产罪所保护的财产权利与财产秩序;所有权人擅自偷回其物的,就未侵害财产权利与财产秩序,不构成盗窃罪。

  但是,所有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偷取公权力机关扣押之物的,则构成盗窃罪。原因有二:其一,该行为间接侵害所有权人的财物所有权,类似于他人偷取小偷占有的赃物(所有权人本人偷回的不存在侵害他人所有权的问题);其二,相对于第三人来说,公权力机关对扣押物的占有体现的是一种财产权利与财产关系,也就是说,公权力机关与第三人处于平等的地位。这里,公权力机关对扣押物的占有,相对于所有权人体现为公权力,相对于他人又体现为私权利,看上去玄幻莫测,道理其实很简单。我们反向举个例子来说明:土匪进村,对村民进行砸房子揭瓦、牵牛赶羊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等财产犯罪;往几年计划生育工作组进村,对超生户进行砸房子揭瓦、牵牛赶羊的,却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等财产犯罪。为什么呢?土匪与村民之间是一种平等关系,村民对其房子、牛羊的占有,体现的是财产权利与财产秩序,土匪的打砸抢行为就构成财产犯罪;计划生育工作组与超生户之间,是公权力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计划生育工作组砸房子揭瓦、牵牛赶羊的行为,是公权力机关的实施强制征收行为,不构成相关的财产犯罪,充其量可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最后,比较公权力机关对扣押物的占有与承租人、质押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其间的公与私、公权力与私权利、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的区别一目了然

  车浩教授认为,所有权人擅自偷回扣押物与质押物的,主观上没有“不法所有意图”,不构成盗窃罪。该观点存在两点问题。(1)客观上,相对于所有权人,公权力机关对扣押物的占有,体现的是一种公权力、公法关系,所有权人偷回其物的,破坏的是公法秩序,因而属于侵犯公法益的犯罪,比如非法处置罪;相对于所有权人,承租人、质押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体现的是一种财产权利、财产关系,所有权人偷回其物的,破坏的是私法上的财产秩序,属于侵犯个人法益的财产罪。(2)不法所有意图,又称非法占有目的,其所谓“不法”或“非法”,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具有占有该物的权利。此时,行为人若擅自将该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的,客观上即为“非法占有”;他意图这样去做,主观上便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有权人的财物被公权力机关扣押或者出租、出质给他人时,所有权人的占有权能便遭到公权或私权的限制,此时所有权人就没有取回其物的合法权利。一旦其擅自取回的,客观上系不法占有行为,主观上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所有权人擅自偷回被公权力机关扣押之物,与偷回出质、出租给他人之物,二者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之所以存在罪与非罪之间的差异,本质在于占有背后的公法、私法关系之分。财产罪,侵害与保护的,是私法上的财产权利、财产关系、财产秩序。

  三、原理应用

  H:

  本人有一个案例,甲按照要求向政府监管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交了200万,然后利用给农民工发工资的机会,伪造了相关手续,从该账户中套取180万元,想请教一下这个案件如何定性

  我:

  我个人觉得,甲将款项打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之后,尽管政府对账户内的钱款存在监管甚至占有,但是这种占有并不体现私法上的财产权利与财产秩序。甲采用欺骗方法套出部分款项的,不构成财产犯罪。政府可责令其重新补交保证金,也可对其行为给予一定金额的罚款或者其他惩戒措施,无需动用刑法

  H:

  当年这个案件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存有争议,但没有从理论上说明为什么构罪或不构罪。

  我:

  这很正常。我国刑法学上,很少有学者意识到,财产罪侵害的是私法上的财产权利与财产秩序;对公法上的公权力的侵害,没有成立财产罪的余地。

  本文标题:所有权人偷回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财物,为何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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