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相胁迫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处,从重处罚。1979年《刑法》又规定只要和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一律以“强奸罪”论处。直到2003年,最高院进行了一个司法解释,对强奸幼女罪进行了完善、细化规定: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不论其同意还是不同意,一律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里强调了“明知”的概念,换句话说:不是“明知”,只要不违背妇女意志,不采用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就不再认定为强奸。

  为什么对未成年男性性侵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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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现实中,为什么和未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就不被认定是强奸呢?因为我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的对象仅限女性。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在此法律条款中规定了受害方仅限于女性。而为何没有把男性纳入受害方范围呢?主要是受以下方面原因影响:

  第一:传统认知的影响。 在传统认知中,性侵害常被视为针对女性的犯罪,早期立法更多聚焦于女性的性权利保护,倡导的是男女平等。

  第二:现有罪名实现覆盖。目前针对未成年男性的性侵害行为,已通过不同罪名进行规制: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通常理解为“同罪不同名”。

  第三:立法仍需完善、优化。 随着社会对未成年男性性权益保护的重视,立法正在持续优化。2020年刑法修正案增设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以及2013年《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已逐步填补了针对未成年男性的保护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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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具有滞后性,只有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才会“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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