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答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关于家庭装修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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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网” 答问
家庭装修纠纷的案由应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问题编号:a2024092000137
提问时间:2024-09-20 13:01:36
提问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康鑫
具体内容: 一种观点认为,家庭装修合同纠纷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另一种观点认为,家庭装修不是建筑法调整的范围,不属于装饰装修合同范畴,不适用专属管辖。
个人意见: 因家庭装饰装修引发的纠纷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
回复意见: 虽然装饰装修合同本质上具有承揽合同性质,但是装饰装修合同的标的通常与建设工程有关,属于特殊类型的承揽合同。家庭装饰装修是对建筑物内部的变动,很可能涉及建筑物主体结构,并对建筑物原本的状态进行改动与与建设物本身形成依附,实践中应当被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装饰装修合同。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初衷即为方便现场勘验和鉴定,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更符合当地社情的裁判。家庭装饰装修往往也会涉及工程造价评估、设备材料购置、施工主体资质、装卸运输、现场安装调试、质量鉴定等要素内容,此类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审判和执行。根据现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未区别装饰装修合同的主体、标的等作出不同规定,因此不论是家庭装饰装修还是工程装饰装修,都应认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回复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李盛烨
回复时间:2024-11-28 0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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