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桐乡一起沉寂25年的命案因技术进步迎来关键突破。

  1998年,桐乡市濮院镇一小旅馆内发生一起凶杀案,一名45岁的哈尔滨女商人李某在客房内遇害,头部遭钝器击打,随身物品被翻动。两名同住旅馆的年轻男子在案发后消失,成为重大嫌疑人,但因当时侦查条件有限,案件长期悬而未决。

  旅馆劫杀,真凶潜逃23年,最高检核准追诉,律师:虽已过20年追诉时效,但依法可启动追诉程序

  据媒体报道,李某当年到濮院镇采购羊毛衫,入住当地一家小旅馆。案发当日,旅馆店员在打扫时发现李某盖着被子躺在地上,起初以为其在休息,直至下午三点再次进入房间,才察觉其已无生命体征。警方现场勘查发现,李某头部有被钝器击打的痕迹,房间内物品被翻动,初步判断为抢劫杀人。

  案发后,与李某同住旅馆的两名年轻男子迅速离开,身份始终未能查明。受限于当年的技术条件,案件调查陷入僵局,一搁置便是二十余年。

  近年来,随着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警方对当年现场提取的物证重新进行检验与分析。这些沉默多年的证据终于“开口说话”,为案件侦破提供了新的方向与线索。目前,案件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具体细节警方尚未对外披露。

  旅馆劫杀,真凶潜逃23年,最高检核准追诉,律师:虽已过20年追诉时效,但依法可启动追诉程序

  这起跨越四分之一世纪的案件重现曙光,展现了科技手段在侦破积案中的重要作用,也给受害人家属带来了迟来正义的希望。警方表示,将继续推进侦查工作,力争早日将凶手绳之以法。

  旅馆劫杀,真凶潜逃23年,最高检核准追诉,律师:虽已过20年追诉时效,但依法可启动追诉程序

  头条号作者“梅姐说法” @梅姐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虽已过20年追诉时效,但依法可启动追诉程序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本案中,虽然案发已过23年,但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认为“必须追诉”,符合《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关于“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可追诉”的例外情形。

  本案虽已过20年追诉时效,但因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重大,经最高检核准启动追诉程序,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严重犯罪“不纵不枉”的司法原则。同时,判决兼顾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既严惩犯罪,也保障了被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

  (零度时评综合澎湃新闻、头条号作者@梅姐说法 )

  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代表零度时评立场

  本文标题:旅馆劫杀,真凶潜逃23年,最高检核准追诉,律师:虽已过20年追诉时效,但依法可启动追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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