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请给私生活留一点“容错的温度”

  近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引发的讨论,将法律规制的边界问题推至公共视野中心。当“向好友发送淫秽照片或视频可能违法”的解读引发广泛关注时,这不仅是具体条文适用之争,更是对法律角色与功能的深刻拷问。

  法律是否应如精密仪器般监控生活的每一处角落?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雷磊教授在《成熟的法律体系应适度保留“容错空间”》一文中提出的观点,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思考方向。文章指出:“良法善治不仅要求立法目的的正当性,更要求法律条款在适用上的精确性与谦抑性。”这一论断精准触及了现代法治的核心张力——在秩序与自由之间,法律应如何保持平衡。

走出“不合法即违法”的认知误区

  公共讨论中,常出现将“不合法”与“违法”简单等同的倾向。对此,文章认为:“‘不合法’是一个相对宽泛的范畴……‘违法’特指违反了法律明确禁止性规定、具备可罚性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程度。”这一区分至关重要。伴侣间私密的、自愿的信息传递,或极少数特定好友间基于特定语境下的分享,仅发生在极为有限的私人领域,缺乏公开性和扩散意图,通常难以认定其具备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将这些行为与面向不特定公众、旨在广泛散布的传播行为相提并论,是对“违法”本质的误读。

  可见,在“合法”与“违法”之间存在着一个“不合法但也不违法”的灰色地带。认为“不合法即违法”或者“不违法即合法”的观点,显然是一种非黑即白的思维,忽视了良善的法律体系恰恰需要为公民的私生活保留一片免受过度干预的“容错空间”。

法律与道德的疆界之辨

  法律的触角不应也无能力延伸至公民私生活的所有细节。文中强调:“并非所有在道德上值得非议或令人反感的行为,都应当被纳入法律处罚的范围。”这一立场区分了法律与道德的不同作用领域。道德追求的是“高线”,鼓励人们向善;而法律划定的是“底线”,禁止那些对他人或社会造成实质危害的行为。将道德义务等同于法律义务,主张法律应强制推行社会主流道德观念,是一种典型的“法律道德主义”倾向,其混淆了二者本质。

  “密尔曾言,个人权利仅在涉及他人利害时才需接受干涉。”文中引用这一经典原则,指出公民有权利自主塑造私人生活空间,哪怕其私生活中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是不当的。纯粹私人领域内、无显著社会危害的行为,首先应交由道德、情感与社交规范调节,而非法律的刚性裁决。惩罚的边界,应止步于对他人权益和公共秩序造成实质侵害或紧迫威胁之处。

惩罚性法律的谦抑性品格

  《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小刑法”,其适用尤应保持必要的谦抑性。文章提醒我们:“法律的威慑力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而非事无巨细的严苛。”若将过多资源投入规制私人间无显著社会危害的行为,不仅会稀释法律应对真正公共风险(如网络暴力、欺诈、大规模传播淫秽物品)的专注力,也可能因执法标准的模糊和资源限制,催生选择性执法,损害法律应有的公正与权威。

  良法善治的终极目的,“是护卫公民的尊严与自由,而非铸造一个无缝的监管领域”。只有为人类的非完美本性预留一片必要的“容错空间”,承认社会自我调节和个体自主选择的能力,法律才能避免成为悬于私人生活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而真正成为引领公共风尚、保障社会活力的明灯。

  围绕私密信息传播的法律讨论,最终指向一个更为根本的命题:我们究竟需要一部怎样的法律?是事无巨细、力图管控一切的“刚性法典”,还是懂得有所不为、为自由留下必要余地的“谦抑之法”?雷磊教授的论述启示我们,一个成熟、自信的法律体系,不会因恐惧失控而试图覆盖所有模糊地带,相反,它会以审慎和克制,在捍卫公共利益底线的同时,为私人自治和社会的有机生长留出呼吸的空间。

  这既是对立法智慧的考验,也是对法治文明程度的衡量。唯有如此,方能实现《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推动形成既秩序井然又充满活力的社会生态。

  (本文核心观点与引用均来自雷磊教授《成熟的法律体系应适度保留“容错空间”》一文,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6年1月14日)

  本文标题:法律,请给私生活留一点“容错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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