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下行,一种新的法律“生意”开始流行

昨天接到朋友电话,他说,有人给他推荐了一个收购债权的公司(亦或是个人),人家可以出三折的价格收购他的债权,要求是请律师事务所出一个调查报告,只要有这个报告,人家可以马上付钱。他问我这是什么操作?我们能不能出这种报告?
朋友对外的债权差不多有一个亿,即便三折也是三千万,并不是小数。在当前低迷的经济环境下,我不认为有什么人可以随随便便拿出三千万,能拿出这么多钱的人,应该也不会用来收购债权。更何况,这些债权虽然有判决确认,也进入了执行,但早已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所谓收购,用法律术语来说应该是债权转让,具体操作是朋友和对方签个债权转让协议,把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对方,让对方取代朋友申请执行人的位置去继续申请执行。
有几年,大概是 2018年前后,这种操作很流行,很多进入执行的案子出于各种原因纷纷进行债权转让,执行部门甚至不审核是否支付了协议约定的对价,不要求提交付款凭证,只要签了转让协议,就会出具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这就导致有很多转让都是虚假的,并没有支付过对价,真实目的是为了转移资产逃避即将到来的债务。
后来纷纷暴雷,出现了大量纠纷,相关部门对债权转让这种方式审核比较严了。我知道有些专门收购不良资产的公司,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买了很多债权,结果法院立不了案,没法通过诉讼程序追讨,当然更不能用违法追债的形式,最终只能砸在手里。
朋友说的这个事情,听起来似乎律师调查报告只是走个形式,但我估计不会有那么简单。收购债权肯定是为了实现债权,实现债权就得走法律程序,所以需要律师评估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人家要根据律师的调查评估结论来决定是否做这单生意,而任何一个律师接了这个活,肯定也要认真研究案件材料,作出合法的中立结论,否则得承担相应后果。
所以,如果没有实现债权的可能性,那朋友就白花了律师调查评估报道的钱;如果有实现债权的可能性,那我们自己做就行了,何必三折卖了呢
当然有人会说,也许人家有特殊关系或者特殊渠道,能做到一般律师做不到的事儿呢 ~但说实话,我现在不太相信这种“特殊性”的力量了,因为风险和收益完全不成正比,有这样大能量的人,不会去做这么危险的生意。
大家可能有这种体会,新公司法施行后,出现了很多 “翻旧账”的诉讼。很多人因为十多年前的事情被起诉,原因是曾经担任过某家公司的股东,虽然股份早已经转让,甚至当初仅仅只是给朋友帮忙挂了个名,几乎忘记这回事,也突然成了被告。
我最近有一个案子就是这样。十多年前当事人帮朋友注册公司,短暂成为挂名股东,两年后股份就转让了。他认为就是帮了个忙而已,没有放在心上。 2015年前后这家公司欠了很多钱被起诉,朋友也破产了,虽然债权人纷纷起诉,但走完程序后由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终本了。
最近当事人忽然被起诉,和他一起被诉的还有另外两个情况相同的、曾经的挂名股东,理由是他们抽逃出资,要在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这件事蹊跷的地方在于,他们最开始被起诉的金额只有 7万多,但几个人被保全的财产(主要是房产)价值四五百万,和这家公司注册时他们的持股比例相当。7万多的官司赢了以后,马上又启动了另一个官司,金额是四百多万,而两个官司的原告并不相同。
我的猜测是,对方把这件事做成了一种生意。
上,能轻易查到各类公司成立以来的持股情况,涉诉情况,只要发现有利可图的,就可以联系当事人启动诉讼,起诉曾经担任过股东的人承担公司责任。
2014年之前,公司注册资本要求是实缴制,当时普遍存在一种操作:注册公司是出钱请代办机构,把注册资本打入公司账户进行验资,完成验资后再把钱转出来。这种行为法律上叫做抽逃出资,需要在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3月1日之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抽逃出资没有必要了,但出现了一种新的承担责任的方式,认缴股东没有实缴的,要在未实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要么抽逃,要么未实缴,大量公司股东都逃不过。最可怕的是,这种事没有时效限制。
这门追旧账的法律生意,成了很多普通人的 “斩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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