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踩坑!民事诉讼中这7种情况,你根本不用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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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友友好,今天带给大家举证方面的问题,有用的就赞赏或者收藏,创作不易,请理解,希望能帮到大家。
提起民事诉讼,很多人都死守“谁主张谁举证”的铁律,觉得凡事都得自己找证据、费力气证明。但你可能不知道,法律早就划定了“免证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以下7类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就能直接主张:
1.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 众所周知的事实
3.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 依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 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
6. 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基本事实
7.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这里必须敲黑板划重点:无需举证证明,绝不等于什么材料都不用准备!
这是很多当事人踩过的致命误区,总觉得既然法律免证,法官自然会知晓,索性什么都不提交。可现实是,你仍需要准备书面说明资料,来明确这些事实的存在。
比如主张自然规律,可附上相关专业书籍;援引法院生效判决,要准备判决书复印件;拿出公证事实,需提交公证书原件……这些载体、条文、文书,是让法官快速认定事实的关键依据。
要是真的两手空空上法庭,只口头喊着“这是免证事实”,大概率会被法官驳回主张,白白错失维权良机。
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里,藏着不少“省时省力”的门道。分清“需要举证”和“无需举证”的边界,备好必要的辅助材料,才能在诉讼中少走冤枉路、不踩坑。你看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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