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消费令(以下简称“限消令”)是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的重要执行措施,旨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行为,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实践中,仍有部分被执行人无视法律规定,在侥幸心理作祟下,通过各种隐蔽手段规避限消令约束,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侵害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为强化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力度,弘扬诚信文化,有效遏制被执行人不当减损责任财产,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雨山法院正告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被执行人,切勿心存侥幸,人民法院将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持续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消令、规避执行的行为,具体措施包括:

  一是全面、细致排查,仔细核实已发出限消令但仍有违规消费线索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情况,锁定目标、查找行踪,分批次组织开展专项执行统一行动。

  二是分类处置,根据违反限消令的法律后果和情节严重程度,对被执行人分别采取相应惩戒措施。积极履行者酌情从宽,拒不配合者罚款、拘留,屡教不改涉嫌犯罪者,依法移送刑事侦查。

  三是加强宣传,努力实现“打击一批、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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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四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

  THE END

  供稿:执行局

  原标题:《执行者说: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被执行人勿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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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雨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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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题:执行者说: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被执行人勿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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