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退休年龄以身份证为准,还是以人事档案为准?
本话题最早是我父亲经历的:我父亲身份证上出生日期1954年,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为1956年。那个年代,年龄不准确是个普遍现象,因为就业、入学、征兵、婚姻、分房、分粮等等各种原因,大了小了几岁都很正常,虽然这个话题度在我们这一辈人上可能不是个普遍现象,但目前60后、70后退休高峰期来临了,偶尔还是会有这个问题存在。以下通过最高法院裁判案例来窥视法院的裁判思路。
(2016)最高法行申5021号,最高人民法院院认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申请更正其档案中出生日期的记载,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 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再审被申请人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作出处理意见,认为申请人要求更正档案年龄的诉求,没有政策依据。该意见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查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核,均予维持。 故一、二审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妥。
(2020)最高法行申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为,樊某申请办理退休时是否达到了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已生效的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该院查明 樊某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中, 当职工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结合前述生效民事判决书中对樊子金出生时间及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二审认定樊某申请办理退休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裁判结果并无不当。
回到我父亲身上,我父亲于2016年办理退休手续,方始享受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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