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企业被执行人通过体外运营等方式规避执行的行为,明确支持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对企业被执行人的财务资料开展执行审计,并对其资金流向进行专项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54号建议的答复》(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布)中指出:执行程序中,通过对被执行人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审计及对资金流向的调查等,能够发现其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也能为人民法院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打下良好基础。201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将强制财务审计引入民事执行程序,执行审计也正式成为执行财产调查的一大利器。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该规定与您所提建议基本是一致的,对人民法院通过掌握被执行人的财务资料,委托专业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有效查明被执行人的资金去向及责任财产的真实情况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充分利用执行审计这一利器,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如浙江高院在2018年就决定在温州法院全面开展“执行审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温州全市法院将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申请执行人强烈质疑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被执行人以注销公司的手段逃避执行等案件,作为执行审计的重点,通过对62个案件启动执行审计程序,既发现了非法转移资金等一般执行手段难以查明的财产线索,还对不诚信和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执行威慑和制裁效果,有近一半案件得到自动履行。当然,不可否认,囿于各种原因,执行审计在各地法院的利用尚不平衡。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调研,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细化操作流程,大力推广执行审计,进一步推动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用足、用好包括执行审计在内的各项财产调查手段。

  本文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对企业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审计,打击规避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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