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上班,但未退休,劳动关系是否存续?(2025.12.4二审判决)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上班,但未退休,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

  刘某,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

  2018年1月1日,刘某进入某物业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洗碗、切菜等帮厨工作,刘某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物业公司表示刘某于2018年到公司工作签了合同,但是找不到。刘某工作直至2024年11月21日。

  2024年11月22日,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理由为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刘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刘某起诉请求:1、确认刘某与某物业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某公司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5200元、经济补偿金22400元(3200元/月×7个月)等。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明确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本案中,刘某于1968年7月21日出生,其工作岗位性质属于服务型岗位,刘某虽未能依法办理退休并领取相关待遇,但该原因不可归责于某物业公司,故刘某在年满50周岁时就已经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某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刘某、某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实际系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早已经终止,后续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故本院认定刘某、某物业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该请求权适用仲裁时效规定,刘某自2018年1月1日入职,其于2024年11月22日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故对刘某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刘某、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系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该情形某公司无需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未休年假工资。刘某主张的上述期间,双方实质上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刘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工资。首先,刘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基本工资为3200元/月。其次,刘某、某公司自2018年7月21日后属于劳务关系,刘某在本案中主张欠付报酬不属于本案的受理范围。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并提交了二审法院的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两个判决: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上班,但未退休,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上班,但未退休,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某物业公司与刘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经审查,刘某系生产服务型岗位,其于2018年7月21日已达退休年龄。根据刘某的陈述,刘某在职期间,某物业公司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本案系因其自身社会保险缴纳年限不足而非因某物业公司的原因导致刘某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刘某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双方并未成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刘某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即2018年7月21日自然终止,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定刘某与某物业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经济补偿金。如前述焦点一的分析,本案双方劳动关系因刘某达法定退休年龄于2018年7月21日自然终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刘某主张经济补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带薪年休假系法定权利,其适用前提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2019年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本案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刘某主张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付工资。刘某称公司欠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21日期间工资,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此期间其基本工资为3200元/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刘某主张公司应按照3200元/月的工资标准向其补足差额,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刘某、某物业公司自2018年7月21日后不属于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刘某主张此期间的欠付报酬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注:(2025)湘01民终14004号,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中内容、名称有删减、调整,案例仅供参考。如有侵权,请留言小编删除。点赞+关注,可以获得更多劳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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