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仆寺旗公安局

  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收缴管制刀具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利用管制刀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对管制刀具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为:

  (一)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二)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三)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和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四)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五)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携带管制刀具。非法制造、销售管制刀具的,公安机关将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三、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事机械加工、餐饮、肉类、水果销售等生产、工作需要使用管制刀具的,应在经营场所内使用,并妥善保管刀具,不得随意出借、转借刀具。非因生产、工作需要持有管制刀具的,应当主动上交公安机关。

  五、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六、广大人民群众可以直接到太仆寺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或辖区派出所举报涉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也可以直接拨打0479-5227110、110进行举报。

  2026年1月26日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原标题:《关于依法收缴管制刀具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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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平安太仆寺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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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题:关于依法收缴管制刀具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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