〇一、抽逃出资

  如果你是债权人,碰到公司欠你钱还不上,发现股东有增资后立马转钱的情况,是不是觉得得证明这钱最终到了股东手里才能追责?

  如果你是股东,是不是觉得把股权转让了,之前的出资问题就跟自己没关系了?

  今天就通过一个某高院的一个再审案例,把这两个误区彻底说透。

  这个案例的结论是:

  不管是债权人还是股东,都得记牢:

  股东增资后不几日接着就把钱转走,又没法证明用途合法的,就是抽逃出资;

  哪怕股权转了,照样要担责;

  这还不是重点。

  重点是谁负责证明这一事实,也就是关键的是要了解谁有才有举证责任,这里的很明确,股东负担举证,债权人只要拿出能让人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举证责任转移给股东了。

〇二、相关案例

  先快速过下核心事实,不复杂:

  2005 年,某公司三个股东增资 500 万,验资完第二天,这 500 万就全转到另一家安某公司了,备注是还款。

  后来这家公司因为担保责任欠了钱,没财产可执行,债权几经转让到了某甲公司手里。

  某甲公司就把这三个原股东告了,说他们抽逃出资。

  这里就出了三个关键争议,也是咱们实务中最常碰到的问题,我一个个给大家拆解。

〇三、算不算抽逃

  第一个问题:增资后第二天就转钱,算不算抽逃出资?

  很多股东觉得,钱是公司转出去的,又没到我个人账户,就不算抽逃。

  但法律根本不是这么认定的。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只要是未经法定程序把出资抽回,不管钱转去了哪,都算抽逃。

  法院审理时就发现,接收钱的安某公司,有好几次都是其他公司刚增资,第二天就把钱打给它,它当天又全转出去,明显就是帮人垫资增资、然后抽逃回款的公司。

  而且这三个股东说转钱是还安某公司垫付的装修费,但拿不出任何装修合同、费用凭证,连 500 万装修费花在哪、合不合理都说不清楚。

  这种情况下,法院直接认定构成抽逃出资。

  这里给股东提个醒: 增资的钱不是随便能转走的,真要转,必须留好完整的证据 ,比如交易合同、股东会决议、付款凭证,证明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不然很容易被认定为抽逃。

〇四、谁来举证

  第二个问题,也是最核心的:

  到底谁来举证?

  是债权人证明股东抽逃,还是股东证明自己没抽逃?

  这也是本案一二审反转的关键。

  二审法院让债权人证明 “ 股东和安某公司有关联 ”“ 钱最终到了股东手里 ” ,这直接把债权人难住了 —— 公司内部的账册、资金流向这些核心证据,债权人根本拿不到啊!

  所以省高院再审时,纠正了这个错误。

  明确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的规则。

  这个规则特别重要,我用通俗的话讲就是:

  债权人只要拿出能让法官对 “ 股东有没有履行出资义务 ” 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举证责任就转移给股东了,接下来就该股东证明自己没抽逃,要是证明不了,就承担不利后果。

  那什么叫 “ 合理怀疑 ” 的证据?

  本案里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就很典型:

  一是验资报告和银行流水,证明增资款第二天就全转走了,这个资金流转明显异常;

  二是安某公司的交易记录,证明它是专门搞垫资抽逃的公司;

  三是股东在庭审中还作了虚假陈述,说转了 620 万,实际只有 500 万,正好和增资款一样多。

  这些证据放在一起,就形成了完整的怀疑链条,举证责任就转到股东这边了。

  而这三个股东啥有效证据都拿不出来,只说 “ 股权转让后拿不到公司资料,没法举证 ” 。

  但法院根本不认可,因为他们转钱的时候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理应留存相关凭证,股权转让时也该移交或备份, “ 没法举证 ” 本质就是没合法用途的证据,不是真的客观不能。

  其实不用,只要抓住 “ 资金短期异常转出 ”“ 接收方有垫资特征 ”“ 股东陈述矛盾 ” 这些点,拿到初步证据就行,剩下的就该股东举证。

〇六、股权转让后就免责?

  第三个问题:股权转让了,之前的抽逃出资责任就没了吗?

  很多股东都有个误区,觉得股权一转,公司的事就跟自己没关系了。

  但法律明确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后转让股权,债权人照样可以要求他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为抽逃出资的责任,是源于股东自己的过错,跟是不是股东身份没关系。

  哪怕你把股权转了,你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的后果还在,债权人的权益还在受损害,这个责任自然跑不掉。

  所以股东千万别想着靠转让股权来免责,转让前得先把出资瑕疵的问题处理好。

〇七、总结与建议

  总结一下这个案例的核心价值:

  这个案例把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规则说透了,平衡了债权人和股东的举证能力差异,也明确了股权转让不能免除抽逃责任。

  最后给大家两条实务建议:

  对债权人来说,

  碰到类似情况,重点收集 “ 增资款短期异常转出、接收方有垫资特征、股东陈述矛盾 ” 这些证据,达到 “ 合理怀疑 ” 就可以起诉,不用硬磕 “ 钱到股东手里 ” 的证据;

  而且哪怕股东已经转让了股权,照样可以追责。

  如果碰到法院让你承担过重举证责任的情况,一定要引用《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来维权。

  对股东来说,

  增资后千万别验资完就大额转钱,真要转必须留好全套合法证据;

  股权转让前一定要处理好出资问题,别轻信 “ 转股即免责 ” ;

  要是被起诉抽逃出资,别拿 “ 没法掌握公司资料 ” 当借口,主动拿出合法用途的证据才是关键。

  “ 合理怀疑 ”

  本文标题:抽逃出资追责:不用证明钱到股东手里?这个举证规则太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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