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知在上:一个警察记者的达州正义答卷

  文/图 杜先福

  千里求助,记者深感境地尴尬

  事情应当从2005年10月谈起,具体是哪一天已无从考证。这天,我的手机来电显示一个川内长途电话,打电话的人自称彭官学,他问我:“你是杜记者吗?”我说“是”。他说“那就找对了。”他说,他是四川达州市宣汉县芭蕉镇花生村8组农民,因为打工致残,现在瘫痪在床,生不如死。他希望我去采访报道他。

  我当即心里愣了一下,从资阳到达州宣汉,足足600多公里,前去采访,谈何容易。就在我愣怔未及回话时,对方又说话了,他说:“杜记者,你的名片上印到有伸张正义,匡扶弱者,我是一个最弱最弱的弱者,我求你帮帮我,我没得活路了,只有求你了。”我很诧异,问他怎么会有我的名片。他说,他有个亲戚在南充,他从亲戚那里拿到了我的名片。

  不错,这些年我常到川内各市县采访,写过《洋打工维权之路有多远》《60名投资者的血泪上访》《为了一个伤残矿工的悲惨余生》《17年风雨维权路》等若干维权报道,自然就在采访中留下了很多名片。彭官学从谁的手里拿到了我的名片无需细问,当务之急的问题是,以前从资阳到南充采访,单程是260多公里,即使到南充最远的县市也才300多公里,而彭官学所在的宣汉县距资阳单程则是500多公里,而且还是川东大山区。这么远的路程,一个业余记者要前住采访岂非易事。

  说实话,我是一个靠薪水吃饭的警察,搞新闻报道只是我的业余爱好。从资阳到达州,往来1000多公里,连采访加行程至少得花三四天时间,车旅住宿费不是一个小数。为此我说,去宣汉采访太不方便,希望他在当地找个热心的记者。他说能找的人他都找了。他还说,他也请了律师,但是却被律师骗惨了,他确实无路可走,非要求我帮帮他不可。他说,如果我嫌去宣汉太远,他可以到资阳来,他希望我一定帮帮他。

  我听他好像在哭。我这人心肠太软,特别听不得弱者的哭声。无奈我只好答应帮帮他。我说你别到资阳来,你先把你的情况写封信寄给我,我看了情况再确定怎么帮你。他说他马上就叫人写,他女婿是小学老师,写个情况没问题。

  过了几天,彭官学把他所写的情况用掛号信寄给了我。但却过于简单并没有说明具体情况。从他的情况看,当地劳动部门和法院都不维护他的权利,这里边一定有原因。但他没在信里写清楚。我给他打电话,说他写的情况太简单了,说明不了什么问题。他说他要到资阳,要亲自给我说。

  过了几天,彭官学的儿子彭清云真的用轮椅推着彭官学来到了资阳。从宣汉到资阳,转了几次车,整整花了两天时间。见到我的时候彭官学当即就哭了,双手捧拳连连作揖磕头地说:“杜记者,求你了,求你了,你帮了我,我死了也记得到你!”当时的那个场景使我很感慨。我对他说,你既然千辛万苦的来了,我一定尽我的力量帮助你。于是,在一家廉价的小旅馆里,彭官学向我哭诉了他的悲惨历程。

  打工致残,再三遭受愚弄为哪般

  1992年,46岁的彭官学到宣汉县新农乡牛场湾煤矿当了一名矿工。2000年6月20日,彭官学下井采煤过程中,一块石头掉下来砸伤他的腰部,被送到宣汉县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腰椎粉碎性骨折,煤矿老板胡奎欺骗彭官学说,要送他去大医院,结果却把他送到偏远的重庆市开县一个叫韩宫山的个体医生那里,然后胡老板竟一去不返。开县山高路远,彭官学举目无亲,个体医生韩宫山因为胡老板不给钱,不予治疗。

  彭官学无法行动,只好央求个体医生设法给家人捎信,叫家人找钱。家里东拼西凑,到处求爹爹告奶奶,借了6000多元医治彭官学。后来,彭官学家里实在拿不出钱了,个体医生韩宫山就通知煤矿老板把人弄走,胡老板则采取了一系列欺诈手段“摆平”了彭官学。

  首先,胡老板于2000年9月21日,在宣汉县人民医院搞了个伤残鉴定书,其诊断意见是:目前双下肢感觉消失,大小便失禁;椎体、椎板粉碎性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体截瘫。

  拿到这个并未表明伤残等级的鉴定书,胡老板于9月22日来到彭官学病床前,对彭说,你的伤情已经基本稳定,就这个样子了,你写个医疗终结申请书,我就按规定给你赔偿。如果不写,就只好拖下去。

  为了尽快拿到赔偿,以便继续治疗,彭官学同意申请医疗终结。

  彭官学文化低,写不起,胡老板便以彭官学的名义代写了个申请,大意是:我自愿终止治疗,请上级有关部门鉴定处理。

  2000年12月上旬,胡老板告诉彭官学说,他到统计局去问了,彭官学的赔偿只有3万多元,但他发善心给4万元,如果彭官学同意赔4万元,就签订协议,不同意就算了,他再也不管了。彭官学害怕胡老板真的不管他,被迫同意签订协议。

  2000年12月14日,彭官学被家人送到乡镇企业局签订协议。胡老板告诉彭官学说,参加协商的人都是劳动局和乡镇企业局的,他们懂政策。彭官学要求看看这些人的工作证,这些人都说没有带。其签订的协议内容为:经医务鉴定,(彭官学伤残)等级为三级(实际并无任何伤残等级评定书——记者注),考虑照顾受伤者的实际情况,在费用处理上参照一级处理。按宣劳险(1998)10号因工受伤的条款达成如下协议,厂方法人胡奎愿一次性支付伤者彭官学4.3万元(含住院期间工资、护理费、生活补助在内)付款方式,处理签字后支付现金一万元,余下的分为2001年1月24日前、6月30日前各支付一万元,10月30日前支付1.3万元;此款系一次性处理,双方不得有任何反悔和异议。

  协议有厂方代表胡奎、伤者彭官学及彭官学之妻漆辉蕰签字。但其他参会人员既没签字也没落名,更没有任何单位公章。

  协议签订了,催款竟成了“讨奶”。彭官学的妻子先后三百多次去找胡老板要钱,胡老板居然用原煤或红砖(胡老板同时还开了砖厂)抵款,要么就是零零碎碎的给付(协议约定2001年10月30日前应付清的款项,直到后来本案再审终审判决的2008年了还有3000元没有付——记者注)。

  躺在床上“等死”的彭官学,从仅能收到一个台的黑白电视机里看到了一些关于工伤案例的报道,他看到好几个案子都和他的情况差不多,他觉得胡老板愚弄了他,他要打官司状告胡老板。

  2003年夏,一个姓姚的人自称是律师,愿意代理彭官学打官司。姚某和一个姓徐的律师(彭官学认为此二人是律师,实为社会闲散人员)接受委托后,收了2000元代理费之后便再没下文。

  2005年,煤矿老板因车祸丧生,离开了人世,而彭官学讨公道的事却八字还没一撇。

  2005年6月,彭官学进城租了一间地下室,天天催着代理人打官司。姚某被逼得脱不了身,就叫彭官学准备了一万多元鉴定费,并要重新签订委托书。彭官学无可奈何,只好投亲靠友,借了一万多元,并重新签订了委托书,官司这才进入“状态”。

  6月23日,达州浩然司法鉴定所给彭官学鉴定为“二级伤残”。本来有此结论就够了,可是代理人却嫌不足,又申请了续医费需多少的鉴定、性功能鉴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然后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工伤认定。8月23日,宣汉县仲裁委以超过仲裁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彭官学向达州市仲裁委申请复议,结果仍不予受理,理由还是“超过了时效”。

  因为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工伤认定,法院便不立案。理由还是“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彭官学的代理人感到官司很难打,表示退却,并和彭官学解除了代理合同。

  一败再败,公正的路何其涉茫

  听了彭官学的泣泪带血的述说,我心里感到很愤慨。我答应可以为他写个通讯报道,争取舆论支持。但是,舆论支持代替不了法律,他要得到赔偿,最终还得通过法律维权。因此我建议他回当地请个好一点的律师,他说他已经在当地咨询了律师,说他的官司已过诉讼时效,再没有指望了,因而都不愿意接受委托。再说,他也不敢相信当地的律师,他害怕又被愚弄。他希望我在资阳帮他找个代理人。

  在资阳找代理人绝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路途遥远不说,代理费绝不是三五几千元的数目。即使是风险代理,最基本的差旅费还得由当事人负担。从资阳去达州打官司,往来不知要多少个来回,费用必然很高。我把这些情况告诉了彭官学,他仍然坚持要在资阳请代理人。经过权衡,我把彭官学带到一个朋友任所长的资阳市大地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大地法律所)。所长敖贵东看了彭官学带来的相关材料认为,彭官学丧失了工伤认定的权利,无法要求工伤待遇赔偿,但是,彭官学却可以要求工伤损害赔偿。因为彭官学的伤残等级鉴定是2005年才予作出,从这个时候起,彭官学主张工伤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无条件予以立案。敖所长还给彭官学计算了可获赔偿的金额可达30万元。

  敖所长的意见,使彭官学终于看到了一线希望。他当即请求敖所长做他的代理人。作为敖所长的朋友,我也帮彭官学说了一些好话,期望敖所长同情彭官学,给他以法律帮助。几经商量,敖所长同意为彭官学作风险代理。但是官司没有结果之前,代理人前往宣汉的车旅费,则每去一次,由彭官学支付一次。对此彭官学表示同意,并当即签订了委托协议书。为了少跑“冤枉路”,敖所长为彭官学起草了起诉状,将原要求工伤待遇赔偿变更为工伤损害赔偿,叫彭官学回到宣汉重新起诉。离开资阳的时候,彭官学显得很高兴,因为他终于看到了希望。他对我说,“这一趟没有白跑”。

  彭官学父子回去后,向法院重新递交了诉状,法院果然立了案,不久即发出传票,此案定于2006年3月2日开庭审理。

  抱着对舆论监督的期望,彭官学求我前去宣汉参加庭审旁听,以便了解案件的全过程。大地法律所指派了律师为彭官学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因为我有车,大地法律所即希望我与律师一道前往,由法律所承担车油费和过路费。

  为了不打无准备之仗,我和彭官学的代理人提前了两天到了宣汉县,在彭官学租用的地下室里再一次了解了彭官学的一系列情况,讨论了彭官学案在法庭上交锋的焦点。因为我不是代理人,开庭时我只能旁听而不能发表任何意见。但是我还是对代理人提出了我的看法。我认为,对方一定会坚持协议有效,因此着重点应放在协议无效的剖析上。不过彭官学的代理人却认为官司起诉的是工伤损害赔偿,而不是起诉协议有效无效。虽然也要谈到协议,但不是重点,重点是如何确认过错责任和仲裁时效。

  3月2日开庭审理时,原被告在仲裁时效上展开了激烈辩论。相反,对协议有效无效却并未展开辩论。3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竟开宗明义认定了协议有效,并支持了被告认为原告彭官学的诉求已超过了仲裁时效应予驳回的主张。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彭官学的诉讼请求,被告鉴于彭官学的实际情况同意给付彭官学20000元经济补偿。

  判决下达后,彭官学第一时间把判决书传真给了我。我虽然不是专业法律工作者,但对宣汉县的一审判决我却感到很愤慨。判决书称:原、被告在劳动局、乡企局的组织下协商达成《关于……处理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在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答订的,该协议参照当时施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并按照工伤一级伤残赔偿标准计算进行了赔偿,且协议已实际履行,该协议是原、被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因此该协议应属有效。

  我之所以为之愤概,是因为原协议明确说是按宣劳险文件处理,只字未提是按当时施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行的赔偿,而一审法院居然活生生的说是按《试行办法》并提高了档次计算的赔偿,这种无中生有的判决真不知法官们的公正和良心何在。同时,庭审中被告也承认协议所确定的赔偿还有3000元未予履行,而一审法院又是毫无公正地称协议已实际履行。仅就这两点,就足令我愤慨。我在想,人民的法院,人民的法官,怎么会这么红口白牙乱判一通呢。这样的“自由裁量”,未免“自由”得太离谱了!

  彭官学自然不服一审判决,遂向达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遗憾的是,彭官学的代理人早前形成的思维定势没有改变。2006年7月3日,达州中院二审时,我同样参加了旁听,因为原告仍然未能着力于驳斥协议无效,因此二审法院仍然认为协议有效,因而驳回了彭官学的上诉,维持原判。

  同样,彭官学仍在第一时间把二审法院的判决传真给了我。看了判决书,我仍然感到十分愤慨。我所愤慨的是,一审法院无中生有说协议是按《试行办法》计算的赔偿,二审法院似乎看出了一审法院这一缺乏公正、没有良知的生加硬造不妥,于是又改便了一些内容,认为协议所计算的赔偿是参照宣劳险文件“即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乡企局川劳险48号文件《关于乡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处理意见的通知》”中的一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计算的。且该协议无法定无效的情形,因而是有效的。

  二审法院在按“宣劳险”文件后边加上了“川劳险48号文件”的内容,比之一审法院,其公正和良知同样不敢恭维。两级法院这种活生生加造内容的判决,着实令人愤慨!

  而对彭官学来说,愤慨的背后则是无边的悲哀。他一个农民,一个瘫痪在床、朝不保夕的人,对于两级法院如此不公正的判决,他能说什么,他能呐喊么!他喊不出来。因为,他没有那个精神,他已是行将就木,他哪里还有呐喊的力量!

  希望在哪里,彭官学十分渺茫。

  为了良知,挺身而出帮他赢了官司

  万分绝望的彭官学无路可走,又打电话向我求助,希望我给他指一条活路。我认为,摆在彭官学面前的活路还有两条,一条是向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一条是直接向达州中院申请再审。考虑到抗诉程序复杂,建议他申请再审,并帮他写了再审申请寄送到达州中级法院。值得欣慰的是,2007年7月10日,达州中院裁定此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确定于同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

  曙光在即,彭官学却处于极其艰难的境地——他没钱再请代理人。他又打电话给我,居然要请我做他的代理人,为此我感到非常为难。因为我从来没有代理过官司,如何代理心里没底。但是出于对彭官学的同情,也出于自己的良知,我决定挺身而出,无偿代理彭官学的官司。为了工作方便,我建议彭官学在达州当地申请法律援助。(后来直到开庭头一天,达州法律援助中心才指派了律师张洪做志愿代理人)。

  我既然是“挺身而出”,就得考虑如何着手搜集相关证据。从哪里入手呢,我想到当初的协议中所提到的参加人员有劳动部门的人,于是决定从劳动部门展开调查。令我惊讶的是,当年劳动和仲裁部门根本没人参加调解。调查中,宣汉县劳动局办公室的同志说,他们根本不知道有这样的案子,从来也没有组织过调解,如果组织了调解,劳动或仲裁部门肯定要制作调解书,构成工伤,还要做工伤认定,并要存档。对此,劳动部门出具了当年没有参加调解的证明。

  在做了大量调查的基础上,作为代理人,我写出了措辞激烈的代理词,决定在法庭上把一审二审不公正的判决彻底推翻。

  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11月14日,前往达州的途中,我竟吃够了前所未有过的苦头。这天午后,我驾车从资阳出发,开始100多公里还行,后来车子却越跑越慢,稍微上一点坡就吃力不行,我想找地方修理,人家说是离合器坏了,要从成都进货,至少要第二天才到得了货。我怕耽误明天开庭,决定“赖”到达州再说。

  然而倒霉的是,晚上10点刚过大竹县,在高速路上前行了不到两公里,车子无论如何再也不走了。发动机没问题,离合器是彻底完了。四周一片漆黑,老天还下起雨来,高速路上招手拦截过往车辆,却没有车子停下来。估计离大竹县城有两公里,就打开车门,一手握方向,一边把车子往后倒,准备推到县城去。推了大约三四百米,又饿又累,实在推不动了,就把车门锁了,决定走到城里叫一辆车来拖。快到城里时,碰巧有辆出租车停在路边,司机名叫米锐,说明了情况,米锐很热情,愿意帮我把车拖到达州去修,说定拖车费300元(含过路费)。然后又进城找其他出租车花30元买了一条绳子,拖起我的车往达州进发。

  一路上,绳子不知断了多少次,每断一次就打个结,绳子自然就短一节,十多米长的绳子,到了达州则只有三米多长了。谢天谢地,15日凌晨4点多钟终于到了达州,并找到了有配件的修理厂。把车子放到修理厂,找了一家旅馆,睡了两个多小时,上午8:30分准时到法院参加开庭。说实话,上庭的时候眼睛都在打架,确实磕睡得不行。

  庭审中,我可以说是含泪宣读了我写的代理词,我着重指出了被一审二审法院所认定的协议有效的极不公正的判决,请求再审法院对当年冒充劳动部门的人员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我这一要求的用意就是要揭露协议的欺诈性,从而认定该协议是无效协议。

  同时,我还从协议本身存在的问题如根本不存在的所谓三级伤残鉴定、按照宣劳险文件进行赔偿却又被一审二审法院说成是按国家和四川省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赔偿之矛盾,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提取当年进行赔偿时所依据的相关规定如实进行计算。对此,我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按照彭官学当年月工资700元计算出彭官学应获赔偿是325300元,另外再要求50000元的精神赔偿。

  此外,我在代理词中明确指出一审二审的法官们对弱者的冷漠和无情,期望再审法官“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文关怀送给每一位为获得公正而走进法院的善良的公民”,从而对彭官学一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庭审中,煤矿变更了的法人代表对我的代理词没有作出任何反驳。

  2008年5月14日,再审法院终于作出终审判决,基本支持了我的代理意见,只是在计算赔偿标准上依据的是当年达州市职工平均工资。

  再审法院认为,彭官学在采煤工作中受伤致残,双方对系工伤均无异议。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不当,致实体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故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终审和宣汉县法院一审判决;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再审人彭官学伤残抚恤金等合计165951.74元。扣减已给付的40000元后,被申请人还应给付申请再审人彭官学125951.74元;驳回申请人彭官学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及再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96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25000元,由申请再审人彭官学负担4600元,彭官学应负担的诉讼费予以免交。

  官司终于打赢了。彭官学受伤的心灵终于得到慰籍。5月30日,我又将申请执行书传真给彭官学并送达宣汉县人民法院,不久法院即顺利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

  还在一年前,当达州中院关于本案的终审判决下达后,痛苦与绝望的彭官学在儿子彭清山历经艰难险阻从600多公里之外来到资阳市寻求帮助的时候,我就为彭官学不屈强势、顽强抗争的精神所感动。那时候,作为普通公民,我无能给他太多的帮助,唯有从道义上支持他申诉。终于,他的申诉得到了达州中院的支持,裁定此案重审。这无疑给彭官学带来了莫大的希望。此案确定于2007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时,彭官学却犯难了。

  因为,山穷水尽的他请不起律师,即使想请律师,又怕遭遇不良律师或遭遇不良法律工作者的愚弄。无奈他打电话给我,希望我能做他的代理人。虽然,我在司法和公安战线工作了二十多年,参加过不少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旁听,也懂得诸多民事案件的有关法律,但是,做代理人这还是第一次,而且,完全是无偿代理。我的当事人信任我,信任我的良心和良知,我同样很感动。我相信,每一个有良心和良知的人,都不会对彭官学的状况冷漠于心。我接受彭官学的委托,仅以一个有良知的公民的身份参加今天的庭审,感到由衷的自豪!

  但是,我的心情也很沉重。我想,从今天开庭审理到判决下达的这段时间里,我的心境一定不会平静。因为我与彭官学一样,时时刻刻盼望着这个案子能得到公正合理合法的判决。我相信,再审法院的法官们,能够理解我和我的当事人的心情!

  在这里,我不得不赘述几句。彭官学工伤至今已经7年多了,两千多个日日夜夜,除了要忍受肉体上伤痛的煎熬,更要承受一系例的精神拆磨。2006年3月,宣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曾让为生存苦苦抗争的彭官学看到了一丝曙光,可是一审法院一纸判决,却将彭官学仅有的可怜的一点希望破灭了。接着,彭官学不屈抗争,提起上诉,然而,二审法院的判决,无疑又给彭官学流血的伤口撒了一把盐,使他痛不欲生。面对受害人淋漓的鲜血,面对弱者无助的哭诉,面对彭官学虽然绝望但却不言放弃乞求正义的悲嚎,我们一审二审的法官们是否有些冷漠和无情?对于一审二审法院的不当判决,在此我向再审法庭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 一审、二审法院确认2000年12月新农牛厂湾煤矿与彭官学及家

  人所签协议合法有效,是无事实基础又无法律依据的。理由简述如下:

  1、工伤事故应由劳动部门处理。而“协议”中虽然写了经“劳动、乡企局有关人员进行协商”,但事实上劳动部门根本没有人员参加。“协议”完全是在盗用劳动部门的名义,愚弄受害人。一审二审法院居然认可该协议是经劳动部门协商形成的“协议”因而合法有效,一审二审法院这种没有事实根据的判决是对法律的蔑视。同时,该“协议”按宣劳险(1998)10号文件条款,而法律明确规定,一个县级劳动部门是无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因此,这个“协议”的形成,未经劳动部门授权,且适用的法规错误,故该“协议”是一个无效的违法协议;

  2、该次工伤事故发生后,新农牛厂湾煤矿没有按规定向劳动部门报案,并私下自行处理(劳动部门一直不知道该案件的发生),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仅由此签订的协议无效,而且对有关责任人员特别是协议中提到的冒充劳动部门的人员,应追究行政的、法律的责任。法院对此应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严惩无视法律、特别是冒充劳动部门工作人员而违法办案的有关人员。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绝不能让违法者损害了法律的公正!

  3、该协议是在煤矿负责人的欺骗威胁下形成的,完全违背受害人的意志。

  首先,煤矿负责人根本没有资格确定受害人医疗是否终结。但其却写了一份所谓医疗终结的申请书,这份申请书完全是煤矿负责人为愚弄受害人炮制出来的,写申请书的人是煤矿负责人亲笔,其目的就是要置受害人于死地,不予有效治疗;

  其次,煤矿负责人良心丧尽,居然搞出一份宣汉县人民医院的伤残鉴定书,这个鉴定书既没有受职能部门指定,也没有做出实际等级鉴定,而煤矿负责人却把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说成是鉴定为三级,美其名曰按一级处理。这个毫无人性的煤矿负责人,胡编乱造的伤残等级鉴定,居然被二审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称其由三级按一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的计算是合法的,这个一级从何而来!?一审二审法院毫无公正的判决,简直不可思议!

  再其次,协议明显违背法规,根本没有计算终身残疾护理,而且,协议中的月数标准依据的是什么?计算金额的依据是什么?统统被煤矿负责人故意忽略,这种愚弄弱小的行为,完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然而二审法院居然声称该协议无法定无效的情形,如此明显的漏掉终身残疾护理的协议,二审法院竟称无法定无效的情形,这样判案,公理何在?这样的判决还有法律公正吗!

  其四,该协议既然是经劳动、乡企局等有关人员协商,但却没有这两个部门人员签章认可,这样的协议,打着职能部门的幌子,完全是欺诈行为,居然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其合法性在哪里!

  通过以上分析,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一协议的无效性。而且,宣汉县劳动仲裁部门的证明也已证明了劳动部门根本没有派员参与协商,该协议根本不是劳动部门授权签订的,请求再审法院撤销一二审法院“有效认定”。

  二、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不顾客观事实,做出错误判决,应予纠正。彭官学自受伤到医疗终结的时间(至今还未取钢板)应以司法鉴定结论的时间为终结时间,故该案的时效仍为有效诉讼时效。彭官学受伤是2000年6月,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四川省劳动厅的实施意见,以彭官学受伤前当年12个月平均工资700元/月(一审二审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彭官学月工资为700元,有庭审笔录)为基数,彭官学应获得伤残赔偿为325300元。其依据如下:

  1、工伤津贴,根据《办法》19条规定,从2000年6月至2005年

  6月评定伤残等级时止,共计61个月。

  61月×700元/月=42700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办法》22条)

  22月×700元/月=15400元

  3、伤残抚恤金(根据《办法》22条、27条及四川省实施意见)

  240月(20年)×700元/月=168000元

  4、终身残疾抚理费(根据《办法》20条)

  240月(20年)×700元/月×50%=84000元

  5、残疾代步工具车费(根据《办法》21条规定,采用普通型成都假肢厂的价格,终身更换4付)

  4付×800元/付=3200元

  6、应取钢板手术费:

  12000元

  上述赔偿费325300元。请求再审法庭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予以确认。

  三、前述工伤津沾、残疾补助费等仅是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我们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彭官学精神损失费五万元(50000元)。彭官学因伤残而导致精神上的巨大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对此我们不想再作过多的渲染,请求再审法院对这一合理合法的诉求予以支持。五万元已无法换回彭官学健康的身体,也不能让他象正常人一样站起来,但至少可以让上诉人伤痕累累的身体和心灵获得些许慰藉。同时,也告诉世人,老百姓的生命并不是那么贫贱,每一位公民的身体健康权都是受到法律严格的保护的,任何人都不能视他人的生命为草介,否则要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

  彭官学一案,拖了七年不能得到解决,这不仅是彭官学一人的悲剧,更是这个社会的悲剧!由此表明,我们要维护和实现个人的合法权益是何等的艰难——特别是面对强权侵害的时候。本案的被上诉人不讲人道,丧失良知,本应当受到道义的遣责和法律的惩罚,但法律的天平却向强权倾斜,法官的良知和正义感失掉了。一位法学家曾这样说过:法官应是这样一种人,他们有正直的灵魂和悲天悯人的慈爱之心,他们忠贞于法律而不应屈从于强权,他们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文关怀送给每一位为获得公正而走进法院的善良的公民。彭官学不屈不挠七年艰辛索赔之路和今天的申诉,就是相信我们的法院,相信我们的法院有这样的法官,相信这样的法官一定能给他一个公正的裁决!

  代理人:杜先富

  2007年11月15日

  本文标题:良知在上:一个警察记者的达州正义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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