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一起因旅游行程安排引发的纠纷案引发关注。2024年7月,年逾六旬的江大爷与亲友一起,报了某旅游公司的北京五日游,本以为是一趟轻松愉快的旅程,没想到,却成了他人生的最后一程。家属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悲剧!六旬老人跟团游时猝死,曾连续2天凌晨集合,法院判了,律师:旅行社未尽法定告知与安保义务

  图源自网络 与新闻事实无关

  行程首日晚上,导游短信通知次日凌晨4点15分集合前往八达岭长城,仅告知“行程顺序调整”,未说明全天安排。次日,江大爷一行凌晨出发,爬长城时已显疲惫,同行家属劝其休息,江大爷仍坚持参与行程。当日行程原计划仅含长城与奥林匹克公园,导游临时在车上通知增加自费演出和天坛公园游览。

  悲剧!六旬老人跟团游时猝死,曾连续2天凌晨集合,法院判了,律师:旅行社未尽法定告知与安保义务

  图源自网络 与新闻事实无关

  行程第三日凌晨3点15分,团队集合前往旅游景点。行进中江大爷逐渐落后,最终因身体不适在路边晕倒。虽经路人与急救人员抢救,江大爷仍因呼吸心跳骤停离世,抢救记录显示其存在高血压病史,初步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高血压。

  家属认为旅行社擅自增加行程、高强度安排及未尽救助义务导致悲剧,诉至法院索赔。旅游公司则辩称江大爷是因自身疾病猝死,且未告知病史,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在组织老年旅游团队时,未能充分考虑老年人身体状况,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高强度活动,存在过错。同时,江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状况也应负有注意义务。最终,法院判定旅行社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

  悲剧!六旬老人跟团游时猝死,曾连续2天凌晨集合,法院判了,律师:旅行社未尽法定告知与安保义务

  头条号作者“梅姐说法”@梅姐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观点:旅行社未尽法定告知与安保义务

  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擅自调整行程,连续安排老人凌晨集合,没有提前告知行程和安全事项,擅自增加行程也没有提示风险,这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江大爷疲惫时,导游没有提醒他休息,晕倒后也没有及时救助,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江大爷自身有高血压等疾病,这是导致他死亡的主要原因,但旅行社的这些过错行为与江大爷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

  (零度时评综合光明网、头条号作者@梅姐说法)

  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代表零度时评立场。

  本文标题:悲剧!六旬老人跟团游时猝死,曾连续2天凌晨集合,法院判了,律师:旅行社未尽法定告知与安保义务

  本文链接:http://www.gzlysc.com/falv/30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