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驳回,揭露景德镇一家三口惨死轮下的真相,原来专家没说谎!
三条人命换不来廖某宇死刑?
1月16日,胡女士站在法院门口,手里拿着被驳回的抗诉申请书。
她声音沙哑又非常坚定地喊着:
“我不会放弃,一定要为儿子、儿媳和不满一岁的孙子讨回公道。”
时间回到了一年前的那个傍晚…

景德镇市昌江大道是当地的一条主干道,平时车流密集,为了安全考虑,这条路段限速40km/h。
2024年10月2日18时许,31岁的胡先生抱着未满1周岁的孩子,和30岁的妻子王女士准备去母亲家。
去母亲家要穿过昌江大道,由于正值晚高峰,又恰逢节假日,夫妻二人过马路时异常小心。
正当他们刚走出路边不远,一辆飞驰而来的汽车向他们冲了过来。

在这电光火石的一刹那,夫妻俩本能的护着孩子,可在近130km/h的车速下,一家三口瞬间被撞飞。
不满一周岁的小小胡当场身首异处,巨大的撞击力还让孩子的尸体穿破前挡风玻璃,钻进了车里。
胡先生夫妻俩后来经抢救无效后,相继离世,一家三口就这么“没了”。
巨大的撞击力引起附近行人的关注,很快,事故现场围了很多市民,大家都被现场的惨状惊呆了。

肇事司机廖某宇先后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他本人也在现场等待,围观的路人看着现场不知所措。
警方调查后,排除了廖某宇酒驾和毒驾的嫌疑,廖某宇也被带头接受进一步调查,他全程配合,并无反抗之举。
10月3日,廖某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10月18日,检察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逮捕。
2025年4月15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但由于双方在罪名的认定上存在巨大分歧,当庭未宣判。

代理律师认为,廖某宇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廖某宇则坚称自己只是交通肇事。
这两种情况在量刑上有着不小的区别,交通肇事罪最高可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由于案件重大复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案件三次延期审理。
直到2026年1月9日,案件再次开庭审理,廖某宇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月14日,对结果不满的受害人家属,在律师的陪同下,上交了抗诉申请,直到今日,收到了抗诉申请被驳回的事实。
这才有了胡女士在法院门口的呐喊,家属表示,哪怕有0.1的希望,也要坚持为孩子们讨回公道。
胡爸爸表示,他们会按照法律程序一步一步走下去,实在是改变不了结果,他们要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可怜老两口因此事绝了后,还患上严重的抑郁,更是提前把墓地都买好了,就在一家三口的旁边。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审宣判后,廖某宇的父亲似乎对结果也不满意,还想冲撞公诉席和代理律师。
好在有法警在,很快就将廖父按在地上控制住了,这也说明了司法审判和家属诉求之间的复杂关系。
很多局外人不明白的是,为何泄愤下的三死惨案,犯罪嫌疑人居然没有偿命,情感和法律的碰撞需要去化解。

闯下了这么大的祸,廖某宇为何还坚持自己是交通肇事?法院又是为何认定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这两种情况最大的区别在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有对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性,交通肇事多为过失。
法院之所以认定廖某宇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主要是他的行为存在间接故意,也就是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
廖某宇事后拨打报警电话,没有逃跑,被抓未反抗,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等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情节。

家属的不满一方面来自于情感,另一方则来自于家属的对司法量刑标准的期待和司法实践存在的差距。
情感上,廖某宇因为和女友因为鹦鹉到底什么时候开始学舌这个问题发生争执,进而因生气泄愤开快车。
如此荒唐的争执,却以三条无辜的生命作为代价,129km/h的速度就像再冰面抛出去的炸弹,伤害是无差别的。
更别说廖某宇父亲在案发后,对受害者家属的威胁和侮辱。

民众最担心的是,这种间接故意造成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却没被判死刑,那今后会不会被人效仿?
反正撞了人也不跑,再主动拨打电话,最多就坐十几年牢。
这种危险的成本计算,是不是在侵蚀社会的安全底线?这种担忧虽然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其实与实际并不契合。

我认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还存在一个特别明显的区别。
直接故意是主动施加危害的行为,势必也会在实施危害行为前,考虑这种行为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即使没有深入了解,最起码会想过,这在现实当中其实是有类似案例的。

在响水开车故意撞人暗中,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之前,曾在手机当中搜索开车撞人后的后果等信息。
这就是一个最大的区别,外界担心有人效仿,可如果一个人真的效仿,那就不是间接故意了。
间接故意最大的特点是非主动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可能发生的危险结果的放任,这种犯罪心态存在侥幸的心理。
法律更加注重事实本身,廖某宇事后的确没有逃跑,事发前的确有避让的措施,且与受害人不相识无矛盾。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一定的争议,问题本身并不在于司法量刑标准上,而是追求司法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只要能够让每一个受害者都得到应有的赔偿和正义,让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得到应有的惩罚,公众的理性必将战胜感性。
其实在家属上交抗诉申请之前,就有不少法律界专家分析称,检察机关同意抗诉申请的可能性很小。
因为本案的事实认定非常清晰,法律认定也有理有据,除非家属能够拿出颠覆性的新证据,否则很难改变结果。

就像判后答疑当中所说的那样,即使廖某与辩解其行为应当属于交通肇事罪,也不会影响其自首的成立。
廖某宇案发前生气的原因,案发后的冷漠,其父亲嚣张的言行,都加重了受害者家属及公众对廖某宇的恨意。
但这种恨意并不能影响司法量刑标准,司法判决可能无法完全满足家属的期望,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不公正。

透过这起案件,也给大家带来了很多思考,更加值得每一个人去探讨。
比如,本案造成了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如何避免犯罪嫌疑人这种主观上的放任?如何有效的打击这种侥幸心理?
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自首情节认定时,如何辨别犯罪嫌疑人是真的有悔意?
本案中的廖某宇,一直没有对受害人家属真诚实意地说声对不起,这又是否能说明他有悔过之意?

受害人的父母都60多岁了,唯一的儿子和孙子都在这起事故当中丧生,是否需要给这样的家属足够的保障?
情绪化驾车致人死亡的案件,是否应该将它归纳为直接故意的范畴?
公众的认知和法律的标准难免会有差异,在寻求平衡的过程当中,是否可以双向奔赴?哪怕一方走的慢一点。

“从法理上说,判决没有问题”,网友的这句话,其实就说明了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理性看待案件的能力越来越强。

两位老人的心情非常能够理解,其实,从胡先生父亲接受采访时的表态来看,家属似乎也在逐渐接受这样的司法现实。
要知道,在最一开始的时候,廖某宇的父亲想用80万寻求受害者家属在谅解协议书上签字。
当时家属的态度很坚决,他们不要赔偿,只求能够判廖某与死刑,立即执行!
可当检察院驳回家属的抗诉申请之后,胡先生的父亲表示,他们会在法律框架之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且家属首次谈到了赔偿的问题,也就是在结果盖棺定论之后,按程序追究民事责任,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转变。
家属想要申诉到底的决心,是他们想要追求自己内心的一个公道;追究民事责任,则是直面法律层面的公道。
法官已经从法律层面为受害者讨回了公道,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和认同,也能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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