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警服装和司法业务费问题的批复
关于法警服装和司法业务费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1974年1月3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3〕龙法字第17号文收到。经与有关部门联系,答复如下:
(一)关于法警问题。经与公安部联系,该部〔73〕18号文件只是规定人民警察服装供应标准,而不是规定警种的文件。文中标明的警种是有特殊需要的,凡没有特殊需要的警种,如法警、户籍警等,都没有单独标出,均包括在其他警种供应标准之内。再者,公安部〔73〕58号《1973年人民警察着装实力统计》通知中,列有法警项目。
法警是一个警种,中央早有规定,没有明令取消,当然仍是一个警种。
关于法警服装问题,你院可与省公安局联系解决。
(二)关于司法业务经费问题,经与财政部联系,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掌握不合当前财政管理体制。你省司法业务费,应请示省委,并与财政局具体商量,根据过去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加以解决。1963年1月12日〔63〕法司字第45号、〔63〕高检发字第3号、〔63〕财文吴字第1号《关于司法、检查业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未宣布作废,仍然有效。
(三)关于机动车辆问题。经与国家计委联系,根据计划会议精神,应由块块解决。

法治中国系列·行政法·司法(62):关于法警服装和司法业务费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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