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3日,在内蒙古阿拉善盟,张某海被执行了死刑,他杀害了两名19岁女孩李某某和朱某,案件发生在2024年9月底到10月初之间,案子从阿拉善盟中院上报给内蒙古高院,再送到最高法核准,全程没有上诉,签发命令后第23天就执行了。

  内蒙古连杀2人凶手被枪决!网友质疑为何不用注射,法律答案来了

  李某某在被关起来三天后死去,她曾经用手机发出求救信息,但很快就被发现,凶手直接动手杀了她,这说明现在控制人的方法不一定是用铁链锁着,而是可以切断手机信号、封住出口,朱某这件事更隐蔽,她是被冒充别人骗到那里的,张某海伪造聊天记录有整整二十二天,把朱某引到了案发的地方,这两个人本来完全不认识,凶手专门挑选那些互相没有关系的人,在动手之前计划得很清楚,根本不是一时冲动。

  很多人看到枪决就会皱眉头,觉得现在应该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其实法律没有这样规定,《刑诉法解释》第507条写得清楚,枪决和注射是并列选项,没有说明哪种优先,也没说恶性犯罪必须采用枪决,选择哪种方式要看当地条件,包括有没有注射设备、有没有经过训练的医疗团队,以及执行人员是否熟悉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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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地区近年就有实际例子,2023年乌海那起死刑执行使用了注射方式,2024年包头的一起又采用了枪决方式,这不是根据罪行轻重来区分的,而是看当地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边远地方常常缺少药物、人手和封闭场所,使用枪决反而更加稳妥可靠,全国范围内到2026年还有大约37%的死刑是通过枪决执行的,主要分布在西北和西南那些基层法院。

  注射死刑从2010年后在城市里开始推广,但农村和边疆地区跟进得比较慢,2025年最高法内部通报提到,有些省份枪决使用率还超过三成,不过他们没有下文要求停止使用,同一年的1月里,云南大理和甘肃兰州也各有一例枪决执行,时间跟张某海案差不多,说明这不是单独发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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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公众询问为何不采用注射方式,这看似在讨论技术细节,实则反映出人们对司法过程更体面、更人道的期待,但法律从未将执行方式作为衡量文明程度的标准,而是将其视为一种可选择的操作手段,就像修建道路时,有的路段铺设沥青,有的仍使用碎石,并非因为某种道路更优越,而是取决于实际可用的材料和条件。

  张某海案核准得很快,执行得也很快,程序上没有毛病可挑,但大家心里不舒服,是因为枪声比针头听起来更刺耳,这种情绪是合理的,但它与法律条款无关,制度没有禁止枪决,也没有鼓励它,只是把决定权留给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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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某发出的最后那条求救消息没有传出去,朱某点开那个链接的时候根本想不到对面是个假人,她们死在了别人精心设计的漏洞里,这种执行方式的选择也藏在法律没能填满的空隙中。

  有人觉得枪决像旧时代留下的东西,但现实是直到今天它仍然是一个合法的选择,不是所有地方都能马上换上新设备,也不是所有案子都适合用同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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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桩案件没有引起规则的任何改动,从2012年开始,相关条文一个字都没有变动,法院继续按照程序处理事情,家属方面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舆论闹腾了一段时间,后来也就慢慢平息下来。

  执行的那天天气很冷,现场没有直播,也没有通报细节,我们只知道一个人走了,两个家庭垮了,决定这个人如何走完最后一程的,不是他犯的罪,而是当地能够调度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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